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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專任運動教練退撫比照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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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且法律修正前已受聘的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任職及退休年資,應於法律修正後合併計算。

修正條文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續聘;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教育部定之。

法律修正前經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已受聘的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任職及退休年資,於法律修正後應合併計算。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台北縣)表示,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一直是體育界殷殷期盼的大事,如今終於完成修法,雖是遲來的喜訊,卻為台灣體育發展立下一大里程碑。

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秘書長邱永盛說,長久以來,運動教練僅比照約聘僱人員,不但無相關法令保障,亦不等同正式約聘僱人員,毫無保障及誘因,且國家優秀選手自競技場退休後,謀職困難或失業時有所聞,無法延續體育專長與經驗,造成人才閒置,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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