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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
【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五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強調,依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法界人士各有看法。律師宋耀明認為釋憲案可能影響國務機要費案往後的審理程序;檢方則表示大法官解釋僅限總統一人,對其他被告並無影響。
律師宋耀明表示,解釋文指出,若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偵查程序,如果高檢署檢察官陳瑞仁訊問內容牽涉到陳總統可能自己涉嫌犯罪事實時,被告委任律師可能就會在法庭上爭執這份筆錄完全沒有證據能力。
至於釋憲案認為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宋耀明表示,依照「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國務機要費案只要有卷證被認定為國家機密,檢方利用相關筆錄進行詰問可能發生障礙,他預料國務機要費案審理程序,可能會因為這起釋憲案受到影響。
律師許文彬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明白闡釋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國家必須給予國家元首法律權限,當法律不完備時,大法官會議以釋憲給予更明確認定,符合憲政體制及精神,值得肯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指出,陳總統當初是自己同意向檢方說明國務機要費使用過程,檢方偵辦時也沒有妨礙總統職權正常行使。另外,全案偵結時也僅將吳淑珍、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等人起訴,並未提及陳總統,意在尊重總統刑事豁免權。
檢察官張友寧認為,大法官的解釋認為總統有作證義務,但國務機要費案,目前並無傳喚總統的請求,大法官解釋僅限總統一人,對於其他被告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