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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
【大紀元6月15日訊】(據中廣新聞記者陳鳳如報導)攸關國務機要費案的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今天出爐。大法官認為,如果因為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程序。對此,法界人士表示,未來被告律師可能依照這項解釋,主張陳總統在國務機要費案接受陳瑞仁檢察官偵訊時的筆錄,完全沒有證據能力。法界人士因此預料,國務機要費案往後的審理程序、恐怕會更為冗長。
律師宋耀明表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中指出,如果因為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偵查程序,換言之如果當時陳瑞仁檢察官對陳總統所訊問的內容,是牽涉到陳總統可能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實,那麼未來被告律師有可能就會在庭上爭執陳總統供述的筆錄,完全沒有證據能力。:
此外,大法官解釋認為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宋耀明表示,依照「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這起案件中只要有卷證是被認定為國家機密,那麼檢方想用總統所主張的國家機密資訊相關內容進行詰問程序的話,可能都會發生障礙,因此,他預料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程序,可能會因為這起釋憲案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