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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總統不受刑事訴究或豁免權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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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五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強調,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

解釋文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訴究,目的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的刑罰規定,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並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免責權。

因此,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的尊崇與職權行使無直接關涉的措施,或對犯罪現場的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解釋文說,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也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的義務。但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規定,以示對總統的尊崇。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舉行第一三零五次會議,並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的「國務機要費案」,作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今天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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