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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保費 須依投保金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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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單商品時,經常被保險業務員規劃支付過高的目標保費,造成保戶不合理負擔,金管會昨天修正相關規定,未來目標保費將隨保戶投保金額高低決定,杜絕業者不當招攬,新規定將自9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表示,現有「人身保險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7點,為投資型保單目標保費(即指保險契約最低應繳金額 )及各年度附加費用率的相關規範,其中,後者已要求業者給予平準化費率水準;前者費用上限由各保險公司核保時自行決定。

但金管會接獲保戶申訴案件中,許多為控訴保險公司招攬人員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為其規劃過高的目標保險費,同時也未解說目標保費附加費用率所造成的影響,導致保戶承擔不合理的費用。

為此,金管會昨天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7點,規定業者必須在規劃目標保費時,除應向保戶說明保費與投保金額的關連性外,同時目標保險費也將視投保金額的高低來決定,取消過去由業者自行訂定保費上限的權利。

另為避免保險公司收取過高的目標保費附加費用,引發消費爭議,金管會也將決定對此收費項目予以設限,也就是說,未來投資型保險商品的附加費用率總和,將不得超過目標保費金額的150%,且實際收取年限不得低於五年。

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部分保險業者曾發生將附加保費在兩、三年內收取完畢的案例,導致保戶負擔沈重,因此,規定業者收取年限至少在五年以上,讓該項費用可逐年分攤,以減輕保戶的負擔。至於附加費用率收取額度,也規定業者第一年收取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60%,發揮有效降低費用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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