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立院三讀 施工單位不整平修復道路須受罰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增訂施工單位挖掘道路後須負整平道路的法律義務;未來施工單位設置或維修後,未予修復並回填與鄰接地平面齊平到一定標準,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於三日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

修正條文規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除消防設施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至少低於原路面二十公分;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回填與鄰接地平面齊平,平整度標準為三公尺直規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市區道路可準用上述設置、修復標準,但施工單位若未盡法律義務,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於三日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

修正條文也規定,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表示,公路遭挖掘,若未遵循規範確實回填,形成回填不實,道路下陷,或管線孔蓋埋設不當,造成路面凹凸不平及安全顧慮,影響用路人權益,尤其以市區道路及省道最嚴重,威脅一千萬機車騎士安全。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