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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製造禁用農藥可處7年刑未遂也罰

【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農藥管理法,新增製造、加工、輸入或分裝禁用農藥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等罰則,未遂犯罰之。同時也提高對偽農藥及劣農藥的製造及販賣的刑責與罰鍰。

農藥管理法修正後,對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的定義作修正,新增禁用農藥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使用等農藥;偽農藥定義將仿冒國內外產品、摻雜其他有效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基準者一併納入;劣農藥則是指有效成分含量、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或超過有效期限者。

農藥管理法新增罰則,對製造、加工、輸入及分裝禁用農藥者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者,也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刑責提高至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販賣偽農藥者則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加強劇毒農藥的管理,修正條文規定,販賣劇毒性農藥必須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及購買數量,並將紀錄保存三年,也規定不可以販賣給為未滿十八歲的兒童。至於現行規定要求登記身分證字號,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予以刪除。

此外,修正條文規定,農藥生產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准登記、許可證延展或變更登記等,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若已經核准,也應予以撤銷,情節重大者,兩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明敏(不分區)表示,修正條文將代噴農藥業者列入規範,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可協助農民及代噴農藥業者釐清責任歸屬、賦予法源依據。

他說,為因應自由化的貿易市場,修正條文規定,輸入專供加工輸出的農藥,不須取得農藥輸入許可證,將有利業者拓展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