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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得利影視不當留置契約書罰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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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十四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決議,得利影視公司與出租業者簽訂契約後,不當留置契約書長達5個月以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台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去年2月該會主動立案調查,因為VCD、DVD等影音產品具有著作權物不可替代的特性,在實務上,影音產品發行業者多半取得上游片商的獨家代理權,出租業者除與發行業者或其代理商、經銷商交易外,很難透過其他合法管道取得完整充足片源。

因此,發行業者相對於出租業者而言,多半擁有排他的強勢經濟能力,雙方市場力量並不對等。

得利影視所發行多半屬市場主流、占有率較高的影片類型,都是居於領導地位,在發行市場亦擁有強大競爭力。

公平會調查發現,得利影視於2005年度取得電影製片公司發行180部影片代理權,經營影音產品出租業務,並於同年9至11月間,經由業務人員或縣市代理商與數百家出租業者簽訂2006年度得利數位聯盟契約書。

但後來藉故留置大多數出租業者契約書長達5個月以上,影響出租業者了解雙方權益及主張權利的機會,對出租業者有失公平。

得利影視已在2000年時因不當的搭售行為,違反公平法,當時罰鍰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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