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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專利師法 確立專利師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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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四日電)為維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人員的管理,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專利師法,明定專利師的資格條件、職業方式及業務範圍,只要經考試及格取得證書的專利師,即可辦理申請專利、專利的異議與舉發等業務,確立專利師證照制度。

由於申請專利涉及高度專業技術,通常需要委託專業代理人辦理比較能夠受到充分保障,國際間對於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者都定有專法,因此國內專利師法的通過,將有助於達成建立證照制度、推動專業服務的目的。

條文中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專利師證書,即可成為專利師,而外國人也可依法參加專利師考試,執業時應經過經濟部許可,並遵守台灣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且外國人專利師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國內語言,所陳文件,也應以國內文字為主。

對於現在實際執行專利業務者,專利師法業也明確規定符合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的資格,包括已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的技師、律師及會計師,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一年以上者。

通過高考、相當於高考的特考,或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兩年以上,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一年以上者;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的專利審查委者員者,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兩年以上,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三年以上者。

專利師執業前必須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若未依法登錄、未加入專利師公會或遭停止業務處分卻執業者,將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對於不能擔任專利師的條件,條文也明確規範,包括:因業務上有關的犯罪行為,遭本國及外國法院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依法遭除名處分、依法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除此之外,專利師若因懈怠或疏忽導致委任人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經濟部也應設置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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