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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冤獄賠償法部分條文,增列依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冤獄案納入適用,另提高死刑冤獄賠償標準,擴大保障範圍。
冤獄賠償法自1959年制定公佈後,僅四次小幅修正,最近一次是十六年前。司法院、行政院共同提出修法版本全面檢討。
全案經司法委員會初審,立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條文增列依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冤獄案件,納入新法適用,並增列請求賠償要件。
此外,三讀條文提高死刑執行賠償的撫慰金額,明定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以一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標準支付,支付總額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較現行支付總額五百萬元到一千萬元大幅提升。
三讀條文也明定受害人已死亡者,其繼承人請求賠償時,不得違反死者本人或順序在前繼承人的意思,以示尊重。同時增訂賠償請求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以保障賠償請求人權益。
為建立重審救濟機制,增訂不利於請求人賠償確定後,有適用法規明顯錯誤等事由,足以影響原判決結果,原賠償請求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新法增訂對賠償請求人所提賠償請求,如經受理機關實體決定後,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