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飛躍:北京打假人士遭陷害被拘 公安拒不賠償
【大紀元6月14日訊】蔣勇是四川營山縣人,近期一邊在北京打工,一邊從事打假公益維權活動。2006年6月,蔣勇在北京打假打到一藥店,在購買到假藥後,蔣勇便向北京順義區藥監局舉報,同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2006年7月8日,藥店老闆打電話給蔣勇要求見面私了,同意賠償五千二百元,然而,這卻是一個陷阱,蔣勇當天被舉報敲詐勒索,隨即被北京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被關押了37天以後,因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蔣勇被取保候審,最終被無罪釋放。
2007年4月6日,蔣勇向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書面申請國家賠償,2007年6月5日順義分局作出了不予賠償確認書。
該案件的詳情請見蔣勇提供的相關材料。
昨天晚上,我們在電話採訪蔣勇時,我們感到蔣勇還很年輕,同時也感到他很執著。蔣勇告訴我們,他在北京從事打假維權工作已有一年多了,這次雖然遭陷害被拘留,差一點蹲了大獄,但他並不後悔,他還會繼續打假。同時,他認為北京順義公安份局錯誤將他抓捕並關抻他一個多月,嚴重侵犯了他的人權,給他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蔣勇表示,申請國家賠償被拒後,他在北京維權人士、萬人訴電信活動發起人李恩澤的幫助下,已寫好了申訴書,現正向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投寄,不是為錢,但一定要為自己討一個說法。
民生觀察工作室
2007-6-14
附蔣勇的相關材料:
黑心藥商勾結違法警察非法拘禁公益維權人士蔣勇的真實記錄
2006年7月8日下午5點還在床上休息的蔣勇正在觀看電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周永康的電視講話,周部長在講話中強調要加強警察隊伍的建設,尊法守法。蔣勇對部長的講話極其認同,對警察部隊的作風也很敬佩。忽然間屋外人聲嘈雜,20多個便衣衝進屋來,不由分說把蔣勇按倒在地,反背雙手給拷了起來。蔣勇很是無奈,也很茫然,對便衣說:(你們是什麼人憑什麼亂抓人 ,你們的證件呢?抓人要有拘留證和逮捕證的?)但當時的便衣說是警察,但並為出示任何證件。接著更是對屋內的物品進行了查抄,進行大規模搜尋,說要拿走屋內所有的物品。但因為很多東西不值錢就放棄了,只拿走了4盒藥品,6張發票,兩張銀行卡,1700元現金。此時蔣勇認出混在警察隊伍中的一個人正是被他舉報到北京市順義區藥監局,起訴到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的被告-藥店老闆。
在北京市順義區公安局勝利派出所一間6平米,黑暗,潮濕的小屋裡警察對蔣勇說;(把你請來是接受詢問,協助調查)。蔣勇當時就問警察;(既然是詢問,那為什麼要給我戴手銬?)。警察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內部司法解釋,對你是合法詢問)。然後蔣勇才知道是被他舉報到北京市順義區藥監局,起訴到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的被告-藥店老闆舉報他敲詐勒索。半夜十分3點左右蔣勇就被北京市順義區公安份局刑事偵察隊連夜送往了北京市順義區看守所-被正式刑事拘留。
進入看守所的日子是非常難熬的。首先要被看守所裡的犯人-大哥剝光衣服 強制用飯盆澆涼水半個小時,所謂沖沖異味,稍有一點反抗就會被拳打腳踢。接著就被看守所裡的大哥-牢頭派去值夜班4天 ,通宵達旦站立牢房內看守其他睡覺的犯人以免發生自殘自殺的事件。還有輪班打掃衛生,如果發現有掉在地上的饅頭渣就得吃掉。早晨是一碗稀飯,中午是一碗青菜湯兩個窩頭,晚上又是一碗菜湯和兩個饅頭。當事人在牢房裡可以辦一張消費卡-用來買東西,但消費卡是牢房裡的大哥-犯人牢頭掌握著的,當事人根本就花不了多少,卡裡的錢不管有多少過一段時間就都被犯人大哥-牢頭給花光了。總之看守所裡的日子是非常難熬的。
2006年8月16日在順義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下辦理了取保,2007年3月30日順義分局下發了順公解保字2007107號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內容為北京順義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既然當事人不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那北京市順義區公安份局的辦案警察的違法行為就是置人民的合法權益而不顧,在辦案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拘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剝奪人身自由 37天,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人權在哪裏?
作為消費者購買了假藥,舉報給了藥監局,起訴到了人民法院,被告又提出和解,協商解決,怎麼就構成敲詐勒索罪了?事實上檢察院也確定當事人
認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是買到了假藥,依法打擊假藥,也是在維護全國13億消費者的權益呀。難道北京市順義區公安份局的辦案警察就不知道嗎?就願意他們的親人,願意讓13億老百姓都吃假藥嗎?北京市順義區公安份局不緊不支持消費者 打擊不法商販,反而和黑心藥商串通一氣,置法律於不顧,隨意違法迫害消費者。看來肯定是和這個黑心的假藥販子有著不明不白的關係 ,所以才敢頂著違法 亂紀的職責來迫害消費者呀?
難道北京市順義區公安份局的警察就可以違法把13億人民中的隨意一個消費者抓起來 關押37天嗎?
蔣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是一個知法守法護法普法的中國人。作為中國人相信國家, 相信政府,相信胡錦濤主席,相信溫家寶總理,相信吳邦國委員長,相信吳官正書記,相信肖揚院長,相信賈慶林主席,一定能依法查處相關違法亂紀的北京市順義區公安份局的辦案警察,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給13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個公道的。
申訴書
申訴人蔣勇,住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鄉枯柳樹村電話
被申訴人: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
申訴請求:
一:確認被申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違法
二,賠償限制人身自由38天的賠償金4966。16元
三,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申訴人2006年6月份在北京鑫達康藥店消費1322元購買了一些藥品和保健品,經查詢都是假冒產品,於是向順義藥監局進行了舉報,同時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進行索賠。藥店負責人在2006年7月8日與申請人聯繫要求私了,並在電話中同意賠償5200元,雙方約定在順義區的上一檔飯店見面,後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以涉嫌敲詐勒索暴力將申訴人帶回了順義分局勝利派出所,在暴力傳喚的過程中造成申訴人身體多處受傷,至今還有很明顯的疤痕,給申訴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損害,第二天就被送到了順義區看守所告訴我已被刑事拘留了,2006年8月16日在順義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下辦理了取保,2007年3月30日順義分局下發了順公解保字2007107號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內容為北京順義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不予賠償确認書 (劉飛躍提供)
申訴人2007年4月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書面申請國家賠償,2007年6月5日順義分局作出了不予賠償確認書。
綜上所述,冤案對申訴人及其家庭帶來了不能彌補的傷害,而所有的傷害都是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應當依法履行賠償的義務,所以申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申訴。
此致 敬禮
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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