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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工商團體農漁會可簽原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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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恢復「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可對出口貨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更將農會、漁會、省級以上農業合作社及農產品產銷協會,列入可簽發出口貨品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上午審查「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人、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表示,今年一月貿易法修正通過時,誤將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可對出口貨品簽發原產地證明的文字刪除,影響工商團體權益,引發不少爭議。

因此,王幸男提案,除恢復「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可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更將農會、漁會、省級以上農業合作社及農產品產銷協會,列入可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以符合國際貿易實務需要。

修正通過的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並可收取費用,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而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的農業合作社及農產品產銷協會,對出口貨品也可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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