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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災損減稅 30天內報請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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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連日來豪雨對台灣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災害損失可以減抵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災害損失申請減免稅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得列報所得稅災害損失;但個人損失金額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損失金額250萬元以下,得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水災而無法營業者,可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因水災而受損,報經國稅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可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已稅貨物如受損而不能出售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而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得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 )前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泡水受損須修復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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