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兒『死』不改姓」!梁小姐與先生離婚後取得兒子的監護權,但孩子重病住院中,她忙於照顧,無暇辦理監護及改姓登記,直到孩子往生辦完喪事,才於今年3月中旬至戶政機關辦理,戶政單位於3月底接獲衛生署死亡通報,依法催告她撤銷登記母姓,讓喪子的梁女忿忿難平,經向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申訴終獲勝訴。
她在審議會上提起這段過往,歷歷如昨不禁淚濕衣襟,令有些委員也鼻酸;她認為「兒子永留心中,人走了,改不改姓,對兒子而言,那只是人間事。」她以平常心面對訴願結果。
兒往生 母抽空為兒改姓
據了解,梁小姐與先生於去年10月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獲得兒子的監護權。但體弱多病的8歲兒子,去年11月重病住院,今年2月間,小生命還是走了!
這一百多天來,她歷經人生最大煎熬,孩子往生後,又忙於辦喪事,根本無心無暇至戶政機關辦理監護及改姓登記。
她打起精神於今年3月7日申請監護登記後,15日再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姓,獲准變更為母姓;戶政機關於29日才接獲衛生署死亡通報,發現她孩子已於2月死亡,「死亡人已無權利能力」,認為原核准改姓登記應屬無效,因此依戶籍法催告她來辦理撤銷改姓登記,恢復父姓。
戶政准又撤 母申訴獲勝
由於法院判決監護確定時,孩子還在世,後來辦喪事法會事宜,也以母姓之名辦理,戶政機關的催告撤銷,讓她再受打擊。
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人因核准改從母姓後,即改從母姓,依民間習俗進行喪葬事宜,已產生信賴利益,再予撤銷回復其子從父姓,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因此戶政機關撤銷改姓的催告書應予撤銷。
離婚 可爭取子女改姓從母姓
●因民法舊規定子女原則上從父姓,因此以往單親離婚婦女雖然離婚了,未成年子女大都仍從夫姓,民國92年修正姓名條例,才讓離婚婦女有爭取改姓從母姓的管道,維護兩性平等權利。
●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梁小姐個案即依此為子申請改姓登記。
●戶籍法第2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政機關因在接獲衛生署死亡通報後,發現訴願人之子於核准改從母姓時已死亡,依法通知訴願人辦理撤銷改姓,回復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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