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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海砂屋 自行打折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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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向黃某購屋,交屋前陳某發現這棟房子是海砂屋,遂寫兩封存證信函給賣方,表示將在交屋後再要求退還部分款項,他隨後付清尾款並完成過戶,再依存證信函內容要求賣方退款90萬,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此存證信函只是陳某單方意思表示,賣方黃某並未同意,判陳某敗訴。

交易前發現 寄存證信函

買方陳某主張,他在95年間透過房屋仲介商,以1135萬向黃某購買一棟位於台北市的房屋,雙方簽約後,他發現此屋並未做過海砂屋檢驗,為了避免事後爭議,他與賣方協議,委由專業公司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

4天後檢測報告出爐,房子氯離子超過國家標準,足以造成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陳某主張,因當時介仲已將簽約金匯給黃某,他無法預料解約後果,並未解約,而是在95年9月間,至郵局寄發兩封存證信函給黃某。

陳某在存證信函中寫者,保留瑕疵請求權,會在交屋後再要求賣方退還部分款項,並於寄信後4日交付尾款33萬,隨即完成過戶,並依存證信函內容向台北地院訴請黃某「減少價金」90萬。

賣方黃某則主張,雙方原本約定,若檢測後發現是海砂屋,陳某可不買,但檢測結果出爐後,陳某仍陸續交付款項完成交易,事後才要求降價,根本不合理。

購屋後要求減價「濫權」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陳某交易前,寄存證信函給賣方表示日後會訴請「減少價金」,但他事前已知房子是海砂屋,卻仍完成交易,事後又要求減少價金,已屬權利濫用,且賣方黃某並未同意存證信函內容,存證件函僅是陳某單方意思,故判決賣方黃某不必賠償;仍可上訴。

記者劉志原/特稿

存證信函僅是由郵局見證發信人的發信日期及內容,對收信人並無任何強制力,一般是用來「催告」,如某甲租屋,浴室壞了,房東卻不處理,他必須先催告房東修理,若房東不理,某甲才可自行僱工修復,再從下個月的租金扣除修復費用,或終止租約,此時,即可透過存證信函來催告。

此外,依民法規定,未定期限的租約與借貸若發生糾紛,或買賣物品發現有瑕疵時,也須先透過催告程序要求對方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才可終止合約,為避免口說無憑,此時,郵局存證信函即是最好的催告工具,將來對簿公堂時,存證信函也可以當成有利證據。

另也有人將存證信函當成「警告」用途,如某乙發現妻子外遇,即寫存證信函,要求第三者勿破壞別人家庭,這樣的存證信函,與所謂的「律師信」一樣,只是用來嚇唬人並無強制力,不同的是,寄律師信較好看,且動輒上萬,而寄存證信函,只要84元到數百元。

存證信函必須到郵局以雙掛號方式交寄,郵費34元,信函要有一式3份,第一頁存證費50元,每多一頁加20元,至於空白信紙可至郵局購買,每張5毛錢,也可至網路免費下載列印,另存證信函要求發信人親自蓋章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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