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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推勞保年金化 投保滿15年月領4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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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九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與國民年金法草案配套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訂出勞保年金化條文,預計2009年實施,未來勞工六十歲退休,只要投保十五年以上,就可依平均投保月薪領取勞保年金,依投保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可月領四千元以上,並可與國民年金併計年資。

此外,參考日本鼓勵銀髮族重回職場,修正草案規定,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一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的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此法案與國民年金法草案同屬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的重大法案,各界關注,請勞委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勞工朋友及社會各界溝通說明,共同促成此法案與國民年金法草案同步優先完成立法,並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及宣導工作。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勞工保險的老年、殘障及死亡給付,改採按月領取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制度,並建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上午獲行政院會後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依據修正草案,勞保年金保費仍依現制為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點五,每兩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上限為百分之十一;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職災保險費率改依行業別及上下班災害分為兩種,每三年調整一次,費率另由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

身心障礙者若終身不能工作,可比照年資十五年以上退休者,依年資領取身心障礙年金 (最低三千元),符合條件的眷屬每人可再加領百分之二十五,但以加領百分之五十為限;若因職業災害而致身心障礙者,另加發二十個月的職業傷病身心障礙補償一次金。

此外,勞工六十歲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老年一次金給付。年資十五年以上者,得領取老年年金或一次金,年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一;或月薪乘以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五五,再加計三千元,兩者擇優採計。

勞保年金實施時,已符合領取老年給付者,可選擇依舊制領取一次金的老年給付,上限可領四十五個月。勞工退休請領給付年齡,勞保年金實施第一年為六十歲,第五年提高一歲,以後每兩年提高一歲,至六十五歲為止。若六十歲後繼續工作,最多可再加保五年,若領取一次金,上限則遞延為最高可領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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