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將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訂出與國民年金配套的勞保年金化條文,內容仿國民年金,勞工六十歲退休,只要投保十五年以上,就可依平均投保月薪領取勞保年金,依此標準,就算十五年都只投保最低基本工資,每月也能領取四千元以上的年金,且可與國民年金併計年資。
勞保實施年金後,保費仍依現制為月投保薪資的六.五%,每二年增加○.五%,上限為十一%,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職災保險費率改依行業別及上下班災害分為二種費率,每三年調整一次,費率另由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
草案對身心障礙者另有優厚保障,身心障礙者若終身不能工作,可比照年資十五年以上退休者,依年資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最低三千元 ),符合條件的眷屬每人可再加領二十五%,但以加領五十%為限;若因職業災害而致身心障礙者,另加發二十個月的職業傷病身心障礙補償一次金。
為避免勞工刻意以多報少降低保費,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改依加保期間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為避免勞工拖欠保費,草案也明訂保費逾五年不得補繳,年資亦不得採計。
依草案規定,勞工六十歲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老年一次金給付;年資十五年以上者,得領取老年年金或一次金,年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年資再乘以一.一%,或月薪乘以年資再乘以○.五五%加三千元,二者擇優採計;勞保年金實施時,已符合領取老年給付者,也可選擇依舊制領取一次金的老年給付,上限可領四十五個月。
勞工退休請領給付年齡,勞保年金實施第一年為六十歲,第五年提高一歲,以後每二年提高一歲,至六十五歲為止;勞工若於六十歲後繼續工作,最多可再加保五年,若領取一次金,上限則遞延為最高可領五十個月;勞工延後請領年金者,每延一年加給四%,最多加給二十%。
另勞工遺屬比照國民年金,亦可領取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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