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八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天第三度開庭,公訴檢方認為法務部九十五年法律諮詢意見書中指稱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意見書由幕僚撰述,不具證據能力,不過,馬英九指出,法務部所提法律諮詢意見書,說明了一個長達數十年的存在慣例,甚至已到習慣法的地步。
台北地院今天第三度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證據能力討論,馬英九委任律師宋耀明提出法務部在行政院會對於首長特別費的「實質補貼說」,及朱石炎、黃錦堂及黃紹玉學者,對於特別費性質研討會內容,要列為證據方法,引發檢辯雙方一陣交鋒。
宋耀明提出法務部長施茂林在行政院會法律諮詢意見書中,對於首長特別費「實質補貼說」要列為證據方法;不過,檢方卻以這是部長與幕僚所提出意見,並非定案意見,認為不具證據能力。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指出,依法務部組織法,法務部職權提供行政院法規諮商作為參考,並非定案意見,且只是部長幕僚書面文字,另外法務部也在今年四月十九日在所屬網站上公開澄清「公款說」的不實報導,因此辯方若要引用證據能力應一併引用。
合議庭在聽完檢辯雙方陳述後,審判長蔡守訓詢問馬英九是否還有意見,馬英九也表示有兩點要陳述。他指出,擔任過法務部長,瞭解法務部作業流程,雖然起稿是幕僚起草,但經過與各司處討論,且法務部長的諮詢意見是在行政院院會提出,再加上法務部是行政院法律顧問,所以法務部長在院會所提意見,就能代表法務部。
馬英九指出,法務部所提法律諮詢意見書,不只是一個意見,而是說明一個長達數十年的存在慣例,甚至已到習慣法的地步。這些習慣法早存在本案之前,也就是全國領用特別費的首長,是受到行政慣例影響,而非受到法務部意見的影響,也證明這些慣例的存在。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檢方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據北檢「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馬英九被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檢方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八日第三度開庭,出庭前,他表示心情平靜,對於自己的清白、法庭公正有信心。中央社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八日第三度開庭,許多黨籍民代及支持者一早就在台北地方院前,聲援馬英九(右)。//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