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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
【大紀元5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今天上午將召開檢察長會議,討論首長特別費的法律見解,據了解,最高檢目前已收到過半數地檢署書面報告,基層檢察官的意見相當分歧,最高檢歸納出四大觀點,將在今天逐一討論,由於時間緊迫,加上意見眾多,今恐難有定論。
據了解,除意見分歧外,也有許多檢察官不願對特別費性質表達看法;部分檢察長為求慎重,未提出地檢署統一的法律見解,而是將各種說法俱陳書面報告上。
檢方高層表示,特別費性質究竟屬於公款或私款,四大討論意見分別是,首長特別費不論是否須檢具單據,客觀上均屬公款,與個人薪資完全不同,而實務上並非每位首長每月都請領全額特別費,故主觀上無誤認為變相加薪可能,所以請領特別費而無實際支出者,構成貪污罪。
其次,特別費在預算上雖屬公款,但一般首長誤以為無須檢附單據部分是變相加薪,由於欠缺違法性認識,所以領取後未用於公務而納為己有者,不成立犯罪,但須檢具單據部分,因無類似行政慣例,若以他人發票請領者,構成貪污罪。
第三,首長特別費屬變相加薪,符合「實質補貼」邏輯,即首長領取特別費後納為己有,不構成犯罪,就算以他人發票請領無須檢具單據的特別費款項,頂多只觸及偽造文書罪,不涉貪污罪。
第四,首長特別費性質是法律問題,必須參照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犯意,或誤認特別費性質及欠缺違法性認識,應由承辦檢察官依具體個案認定,不宜以法律座談或開會討論作出結論。
今天會議除各地檢署檢察長,也邀請審計部與主計處派員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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