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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邛崍訪民控告公安局長的控告狀

【大紀元5月4日訊】原告:向文秀,50歲,漢族,小學,居民,四川省邛崍市人,個體經營香煙雜貨,現住邛崍市匯源街149號,電話:028-80171706。

被告:邛崍市公安局局長

被告:邛崍市人民政府市長張彤,邛崍市臨邛鎮人民政府黨委書記駱良雲。

1、請求:上級領導依法處理被告非法拘禁原告和母親的事實。

2、要求:被告賠償由於非法拘禁原告兩次給原告造成傷害精神損失的一切費用。

3、要求解決好三好社區同等待遇的社保問題,以及房子和商舖的回遷、產權調換。

事實和理由:

在2006年4月份我原住在北環街88號黃金地段是一樓一底的商舖,房屋還沒有強拆的時候,我就向各級人民政府和單位無數次反應也不理,2006年7月 14日房屋強拆後,承諾也得不到解決,對我完全是一種欺騙細行為,還把我拒絕與門外,才逼我2006年12月底和母親到北京上房。派出所警官(編號: 51015344)和臨邛鎮信訪辦彭天友於2007年元月3日從北京接我母女回家解決,還說徐市長非常關心此事,所以我母女就和他們一起坐飛機回家,到了機場看見一輛裝犯人的警車,他們把我母女兩人接到東街派出所,對我們進行關押、審訊,把我們當成犯人一樣對待,連一位71歲多病老人都不放過,母親在派出所度過三天三夜,冬天硬坐夜晚,最後又用警車把我送進牢房,一共關了十三天,家裏孩子讀書沒有人照管,學習下降,他們還到學校威脅孩子。在牢房裡,我絕食兩天,上吊,撞牆在裡面又生病昏倒,過的的是豬狗不如的生活,每天都是以淚洗面,把我關到元月15日,使我想不通。

房屋非法拆遷就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更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之規定,侵犯了我和母親的人身權利。為什麼對我不公平?黃金地段的商舖,全家老小不靠它生存,現在沒有了生活來源,生活無著落。他們按照農村的價錢賠償給我,而且沒有享受政策的社保待遇,又不照評估價賠償給我,也不解決回遷問題,停產停業拒不賠償,公道在哪裏?採取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的措施。政府父母官還串通公安局局長對我殘忍虐待,關押兩次,第二此關押在興欣街147號(從2006年2月28日關押到2006年3月16日晚上),一共關押整整17天,派出所不立案,兩次關押時間合計長達30天。現在給我造成了嚴重的病根,每天都在看病吃藥,而且直接影響到我的孩子的學習及生活,以前孩子是學校的上等生,現在下降了80名,對孩子今後的學習造成了嚴重的危害。這些做法對我和孩子造成了精神折磨的名譽打擊,完全是一種打擊報復,殺人不見血的刀子。

房子沒有得到解決,一次又一次的被關押,搞得我死去活來,冤上加冤,冤也冤不清,寫也寫不完,他們在玩弄黨的權力,沒有王法,嚴重地侵犯了我和母親的人身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有關規定,公安局局長和人民政府市長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為維護我母女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特請上級領導依法公斷,為民作主,一點一滴淚水寫成經過,救救我,討回公道,將不勝感激!



(民生觀察)

此致

申訴人:向文秀

2007年4月 27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