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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性服務廠商若破產 借款人可暫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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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三十一日電)為了防止「假分期、真貸款」,銀行公會今天理監事會通過借款人申請暫停付款機制,如果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破產、經撤銷登記、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歇業,導致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借款人可向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暫停付款,將於七月一日起實施。

不過,如果是商品或服務的瑕疵、贈品、保固或售後服務則不在此限。

另有三種情況,也不在申請暫停付款範圍,第一、商品或服務提供不是遞延性,如家電銷售;二、商品或服務屬投資性質;三、主管機關就特定行業如健身房、分時渡假等,已頒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且在規定中要求相關業者提供消費者足額履約保證等。

借款人在申請暫停付款時,如果是逾期放款戶或經訴追者,仍適用規定,不過如果在還沒有得到商品或服務前產生的逾期放款,還是要依約繳納。

根據公會與會員銀行提出的暫停付款機制,借款人向貸款銀行申請暫停付款,貸款性質應該符合兩項條件:第一,銀行與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進行策略聯盟或共同行銷,由銀行為借款人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價金提供貸款服務。

第二項條件,貸款撥付流程,應該符合貸款金額由銀行直接撥入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指定的帳戶內,或銀行撥款前,先洽請客戶填具取款條,由銀行將貸款金額撥付借款人本人帳戶內,再憑事先徵提的取款條,將貸款轉匯入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提供指定的帳戶內。

不過,如果借款人和廠商就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數量、金額等有所爭議,應向廠商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貸款銀行拒繳應償還款項的抗辯。

根據辦法規定,借款人申請暫停付款必須檢具幾項文件,包括簽訂買賣或服務契約、購貨證明或收據,借款人向廠商催告商品或服務沒有獲得提供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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