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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外勞工作期限 放寬至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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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配合雇主人力訓練成本等考量,希望放寬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外勞在台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延長為九年。

綠委提案取消年限規定

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在台累計工作期間不能超過六年,不少企業反映,好不容易完成外勞訓練,工作效率最佳的時候,外勞很快又要強制離開台灣,不管在工作效率、人力訓練上都是浪費,因此民進黨立委王幸男等人提案修法,擬全面取消外勞在台工作年限規定,賦予雇主就其聘用的外籍勞工工作能力及本身需要,可以無限期申請延長工作年限;但勞委會認為,取消年限可能會對社會經濟帶來衝擊。

勞委會副主委曹愛蘭表示,如果外勞可以長期在台工作,除了可能衝擊本國勞工的就業權利,外勞家屬一定會要求來台團聚,長期下來將造成社會問題,受教權、醫療權、退休金如何保障,也都會出現問題。

恐衝擊經濟 勞委會不讓步

勞委會強調,目前未對外勞設定工作年限的國家,都是一些地廣人稀、鼓勵移民的國家,如加拿大外籍家庭看護工,原則上一年一聘,沒有延長次數限制,甚至還有機會申請長期居留權,至於新加坡、韓國等與我國國情相似國家,則都有設限,如韓國外籍勞工工作年限三年,三年期滿必須出國至少一年,才能再入國工作,主張借鏡作為參考。

最後在勞委會堅持下,經協商仍維持外勞工作年限,但將六年限期延長為九年,全案將提報院會二、三讀,無須再經朝野協商。

殘盟:看勞雇意願 樂觀其成

〔記者周富美/台北報導〕對於將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年限由六年放寬至九年一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理事長林進興表示,基於人道立場,不可能無限期放寬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但若身心障礙雇主確實有照顧需要,外籍勞工也願意繼續留下工作的話,在雙方都同意展延工作年限的情況下,則樂觀其成。

殘盟理事長林進興指出,外籍勞工來台照顧身心障礙者,必須花時間適應語言、生活習慣與工作環境,如果照顧熟了之後,與雇主相處融洽,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模式與照護品質,在日後法令可能放寬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年限,外籍勞工也同意雇主的要求之下,對眾多需要照顧的身心障礙者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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