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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案檢方5度抗告 高院5度發回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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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十日電)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等三人因涉嫌插旗兆豐金案起訴後,先後獲台北地方法院五次交保,台北地檢署日前罕見地第五度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又撤銷原先的交保裁定,五度發回台北地院重新裁定。

高院今天撤銷地院交保裁定理由,主要是全案仍有共犯辜仲諒、陳俊哲及林孝平等人還滯留國外,未緝獲歸案,另與中信金控有密切關聯的Red FireDevelopments Limited公司股東黃汝強、歐詠茵等人都未到案說明購買結構債始末及資金去向,仍有湮滅、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另外,高院裁定理由書指出,本案犯罪所得高達十億元,原審命令具保金額是否真能確保審判及執行,仍有再予斟酌必要。由於張明田等人先前已被交保五次,對於高院為何不自為裁定,免得被告長期處在隨時會遭到羈押的狀況中?對此高院發言人溫耀源庭長表示,高院「不方便」自為裁定,但是下級審應受上級審的見解拘束,也希望台北地院尊重上級審的裁定。

溫耀源說,雖然依法高院在必要時,可以自為裁定,但案子目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究竟應該羈押或交保,由台北地院自行決定比較好。如果由高院裁定羈押,會引發很多問題,例如,未來若需要延長羈押時,要由地院或高院來裁定?所以他認為,本案由台北地院自行決定是否羈押比較好。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及中信銀副總林祥曦,去年因涉及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有關買賣海外結構債的十億元利差的過程,無法交代清楚,遭到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向法院聲押獲准。今年二月十五日檢方將全案起訴,求處三人分別由二十二年至十八年不等的重刑。

同一天案件移送法院審理時,檢方當庭要求繼續羈押三人,理由是張明田等三名被告有湮滅、勾串事證及逃亡之虞,但法院認為沒有羈押必要,當庭裁定三人以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金額交保,而三人首度交保,總計保釋金為三千二百萬元。

檢方對地院交保裁定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高院發回地院重新裁定,三名被告又獲得交保,總計「檢方抗告、地院裁定交保、高院裁定更審」,張明田三人已連續五次獲得交保,三人累計保釋金總額也遽增達一億二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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