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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遭攔檢後車追撞 法院判肇事雙方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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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十日電)馮姓男子駕車行經高速公路銅鑼通霄段,因超速遭警察攔檢,一時心慌將車子停在外側車道上,造成路經的東南客運大客車追撞,車上十一人輕重傷。台北地院認為雙方都有過失,判決馮姓男子要賠償東南客運新台幣五十六萬多元,但東南客運也要賠馮某五十四萬多元。

台北地方法院近期判決指出,馮某2005年七月十六日晚間九時多,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一百四十四公里處,因超速遭到警察攔檢,馮某竟然將車子停在外側車道上,導致後方來車,即東南客運大客車追撞上去,不但大客車車頭全毀,還因翻車造成十一人輕重傷,馮某的車子也受損嚴重。

東南客運不甘損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修車費用及營業損失等共四百五十一萬多元;馮某認為自己沒有過失,而是大客車司機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才造成追撞,因此要求東南客運賠償修車費用及車子被撞擊後減少的價值,共計一百六十五萬餘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馮某超速被警察攔檢在先,停車時右側還有三公尺左右的空間,他大可以往右停靠,不該停在外側車道上,馮某對於車禍發生有過失;但是車禍發生當天天氣晴朗,高速公路照明良好,東南客運蘇姓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會追撞前車,也有過失,東南客運也該負責。

法院判決認定這起車禍,雙方都有過失,馮某的過失責任佔四成,東南客運司機佔六成。至於東南客運的損失,包括修車及營業損失等,法院認定只有一百四十多萬元,馮某應負擔四成費用,即五十六萬一千六百零七元;另馮某車子被追撞,修車及車子價值減少的損失,只有九十多萬元,東南客運要負擔六成費用,也就是五十四萬三千三百四十一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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