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三十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畜牧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從事違法屠宰或將未經檢查肉品非法流用,及製造、販售動物用偽、禁藥的行為人,提高刑責及罰款。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這兩項法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張俊雄說,肉品衛生關係民生消費安全至為重大,也是各界關注焦點,這兩項法案修正主要重點,是對於從事違法屠宰或將未經檢查肉品非法流用,及製造、販售動物用偽、禁藥的行為人,提高刑責及罰款,以遏阻違法肉品流用,提昇違法屠宰行為及非法動物用藥品的取締效能,可有效防範及遏止部分不肖業者犯罪,確保國人食用肉品的衛生安全。
他表示,健全食品衛生安全機制,必須由農委會、衛生署、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互相配合,從「牧場」到「餐桌」的每一個環節都善盡把關責任,讓人民隨時、隨處體認政府用心,感受政府與人民同在。
畜牧法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擅自推廣、利用未經田間試驗、利用未經田間試驗、生物安全性評估涉及遺傳物質轉置的種畜禽或種原;製造或輸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乳製品,且有一年內再犯、影響人體健康情節重大、影響產業發展情節重大等情形者,從原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
擅自於屠宰場屠宰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規定檢查的畜禽,或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經檢查為不合格的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且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明定,屠體或內臟經檢驗發現感染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等情節重大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下罰金。
違反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的處罰樣態,加重處罰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未符合規定標準及擅自擴大飼養規模的畜牧場。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禁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動物用禁藥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或販賣業者,為其生產或販賣藥品的成分或效能,超越登記內容範圍,做虛偽誇張的廣告或宣播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