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0日訊】在眾多貪官與死刑擦肩而過之後,鄭筱萸終於與死神迎面相撞。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怠忽職守罪判處鄭筱萸死刑。這一判決滿足了民眾發洩憤怒、怨恨的心理需求,但絲毫無助于抑制官員貪污腐敗的狂潮。
有專家去年曾經提出,廢除貪污腐敗罪死刑。此議一出,立刻遭到民眾、輿論的激烈反對。某網站曾進行網路民意調查,所有接受調查者一致反對該建議,無一人支持。如此一邊倒的輿論傾向,在今天這個利益與意見高度分化的社會,倒也十分罕見。
其實,這種事情一點也不新鮮。自古以來,中國人就格外地痛恨貪官污吏,這是因為,他們所生活的體制向來盛產貪官汙吏,而自己對這些盤剝者又絕對地無計可施。於是,他們只有在心底裏仇恨、詛咒,並且期盼著有人將其全部殺死。或者是皇帝私訪,或者是欽差大臣明鏡高懸,或者是水滸好漢替天行道。所謂“法不嚴,刑不酷,國不寧”,而死刑當然是最嚴厲的刑罰了。
但稍加分析即可發現,死亡的震懾功能遠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大。無論如何,在官員貪污腐敗比較普遍的時代,因此而被被抓住、再被判處死刑,或者被好漢們私刑處死的官員,永遠都只是例外。被抓住算自己倒楣,而沒有被抓住的,卻沒有任何風險。如此死亡的風險,大概還比不上在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的死亡概率。所以,死刑儘管聽起來很可怕,但其風險警戒功能其實很小,貪官在瘋狂貪污受賄的時候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因此,嚴刑遠不足以改變官員貪污腐敗的行為模式。不過,每判處一個貪官死刑,尤其是判處高級別官員死刑,民眾的心理會得到相當大程度的滿足,這一點,稍微明智一點的治國者很快就發現了。所以,殺貪官,在歷史上總是呈現出某種週期性特徵。
任何上級政府管理者都必須平衡下屬官員與民眾。一方面,普遍的貪污上級官員自上而下的控制,你的把柄捏在上級手裏,當然對上級言聽計從。所以,上級通常傾向於對下級的貪污腐敗不聞不問。所謂“帶病提拔”,就是這樣道理。但另一方面,一旦民憤積聚到一定程度,上級政府也需要讓民眾情緒有所釋放,殺幾個貪官就是最方便的選擇。這可以給自己增加一些政績分。當然,這就意味著,誰將被判處死刑、誰將躲過死刑,在法律上是不確定的,帶有隨機性。
而且,治國者也會發現,殺貪官可以激起民眾對於自上而下地整治貪污腐敗的希望、信心。民眾可能想:既然連那麼大的官員都殺了,那小婁羅自然不在話下。但其實,這種希望是虛幻的。因為,歸根到底,上級政府需要依賴下屬官員執行自己的政策,包括那些根本不可行、或者可能嚴重損害民眾利益的政策。為此,上級會默許基層官員、下屬官員獲得某些灰色、黑色收入。如果對官員的刑罰過於而普遍而嚴酷,會讓基層官員喪失執行政令的積極性。
於是,官員的嚴重腐敗、民眾日益積聚的憤怒,與時而嚴峻、時而寬鬆的刑罰,三者之間構成了一個相當完美的自我循環體系。80年代有人談論中國的“超穩定結構”,或許就是這個意思。對貪污腐敗的寬刑,旨在用來安撫官員,激勵官員治民;嚴刑則用來安撫民眾,換取民眾的信任。這是一個“壞的均衡”。
所幸到了今天,完全可以走出這樣無效的自我迴圈的。關於民主、法治的知識,及其他國家的制度實踐,已經展示了根治貪汙腐敗的有效手段。比如,從技術層面上說,公佈官員家庭財產,就是預防腐敗的一個行之有效的手段。從制度層面上說,民主的控制與監督、權力的分立與相互制衡、用法律界定和限制政府權力等等,舉凡所有這些制度,均已被實踐證明,有助於提高發現、揭露、清除貪污腐敗官員的效率。哪怕為了根除貪污腐敗這一兩千多年的頑疾,也需要制度的轉型。
問題在於,誰來推動這樣的制度轉型。算來民眾才是這樣的轉型的淨收益者,那麼,民眾理當就是推動這一制度轉型的主體。而要在這方面用力,恐怕首先得讓自己的觀念走出那個壞的均衡,放棄對於自上而下的整治和嚴刑峻法的迷信。不妨追問一下:殺了一個鄭筱萸,又能怎麼樣?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鄭筱萸的貪婪,而在於他的貪婪沒有受到抑制,反而被現行的權力機制、監管體制放大了。為鄭筱萸的死刑歡呼,其實不自覺地再次成為這套體制的同謀。
轉自《新世紀新聞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