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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力霸案暴露上市櫃公司利用財報公告空窗期掏空公司的不合理現象,金管會昨天邀請各界代表召開公聽會,會中達成將上市櫃公司年報公告的申報期限由過去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縮短為三個月內的共識,不過,由於此舉涉及證交法36條的修法過程,金管會坦承,上述共識短期內還不易付諸實行。
金管會昨天邀請三大工商團體、各產業上市櫃公司、各大會計師事務所、投保中心、券商公會等代表召開公聽會,會中各界代表同意,上市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縮短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但未上市櫃公司的年報申報期限仍維持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另外,過去上市櫃公司並不須公告第一、三季的合併報表,為了增加上市櫃公司的財務透明度,昨天的公聽會也有了新的共識,即自2008年第一季起,上市櫃公司將增加編製第一、三季合併財報,惟該份財報得延長公告申報期限15日,而且可不強制須經會計師核閱。
不過,金管會強調,上述合併財報雖不需經會計師核閱,但若是財報內容涉及不法或虛偽不實,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主管仍要負起全部責任。
至於這些共識何時可以落實,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由於這些共識的實施有賴證交法36條的修正,礙於修法程序,最快恐怕也要等到明年度提交立法院修法之後才有可能付諸實行。
根據現行證交法3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個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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