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陳文嬋/高雄報導〕裁決一張罰單需要6年時間!
高雄縣林姓男子涉嫌於90年酒駕被警方查獲,6年後才收到裁決罰單,林某聲明異議,高雄地院認為旗山監理站未在2個月內做出裁決,情節重大,裁定林不罰。
旗山監理站表示,迄今未收到法院判決書,判決若合乎常理會尊重,但若法令見解造成裁罰行使窒礙難行,就依法提出抗告。
旗山監理站原處分書指出,90年1月13日上午11點多,林某被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查獲無照駕駛,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當場開單告發。
林未依規定繳納罰款,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卻遲至今年1月30日始做出裁決,處罰鍰1萬2600元,並吊扣駕照6月,距被舉發之日長達6年久,林則否認酒駕開車,向高雄地院聲明異議。
換駕照才知有違規
林某表示,90年遭人冒名,不知道發生何事,也未曾收到罰單,直到96年駕照過期,上監理站換駕照,才發現違規,毅然提出申訴。
實在拖太久判不罰
承辦法官調查,林未主動繳納罰款,監理站依規定需在2個月內做出裁決,卻拖6年才送達裁決書,又提不出延遲的正當理由,嚴重影響林某權益,並違反行政程序法所定。
沒車沒駕照 也能罰到唉唉叫
應是遺失身分證背黑鍋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一名王姓男子沒有汽車駕照,也沒有自用小客車,卻收到9張違規罰單,經高雄地院審理交通聲明異議案件,發現王6年前曾遺失身分證,可能被人冒名買車背黑鍋,因此判決不罰。
承辦法官調查,這輛違規自小客車在90年6月26日,以王姓市民之名義辦理登記過戶,但經查王本身沒有汽車駕照,也沒有購買這輛車,並曾於90年3月間遺失身分證,同月30日申請補發。
又查該車由中古車行出售,原車主陳姓負責人和王姓市民互不相識,負責辦理登記過戶的陳胞姊也說沒看過王,加上查無其他證據,證明王沒有超速違規等情形,認定原處分有瑕疵,依法判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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