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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警所弊案 收賄9萬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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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收賄9萬,換得徒刑20年!

台北縣警局金山分局石門分駐所副所長王世珍、警員林本修及邱志偉,按月收取轄區賭場區區數萬元加菜金,因犯罪時間多在去年7月刑法修正後的「數罪併罰」施行以後,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依收賄罪,判處王、林成立4個收賄罪,合併應執行徒刑各20年;邱則收賄1次,判刑5年6月。

刑法自去年7月1日廢除連續犯,採數罪併罰後,石門分駐所官警收小賄、獲判重刑下場,彰顯一罪一罰效應,對於遏阻公務員收賄亦顯現相當重要的警示。

至於經營賭場而行賄的許麗雪、韓淑美、簡秀琴,合議庭以3人偵查中自白,行賄金額低於5萬,連減2次刑,依交付賄賂罪判決1年8個月以下不等徒刑,許、韓並獲緩刑。

判決表示,94年7月,林本修插股韓淑美經營的麻將賭場,並要求韓女送賄擺平,但因經營不善,不到1個月即關門,賄款也未收到。韓淑美事後另起爐灶,並與林本修約定,每月交付2萬元換取不取締;94年底,韓女賭場遷移,林本修遂與上任不久的王世珍串謀共同收賄。韓女賭場經營再次下滑,積欠賄款,林員即唆使邱志偉前往查緝,韓女迫於壓力,補足並預繳賄款後,始順利營運。

王世珍另得知許麗雪、簡秀琴經營四色牌賭場,主動邀約簡女到分駐所洽談,簡女不理會,王員即駕車到其賭場樓下「巡邏」,簡女因而同意每月交付1萬5000元。

總計王世珍成立4次收賄罪、涉及金額9萬的刑責分別是徒刑5年10月、7年、5年6月、5年6月;同為4次、金額22萬5000元的林本修刑責各為11年、6年、5年2月、5年2月,賭博罪5月;合併執行王世珍、林本修均處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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