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崇淮:山東郯城公安是執法還是敲詐?
【大紀元5月28日訊】四十歲的楊善紅,是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郯城鎮南關一街人,個體經營者,家有兩輛客運汽車,年收入十多萬元,小日子過的紅紅火火,但2006年7月24日這一天卻改變了她的命運,這一天,她被郯城縣公安機關傳喚,當晚被送進郯城縣看守所。8月24日被公安機關釋放,併發給釋放證,然而拿到釋放證的楊善紅卻並沒有獲得自由,第二天,她即轉到拘留所,被強行加戴手銬腳鐐。28日她接到了勞教一年的《臨沂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同日,被送進山東省女子勞動教養管理所。
是什麼事情讓楊善紅這樣一個弱女子獲得加戴手銬腳鐐的「待遇」?又是什麼「罪行」讓楊善紅被勞教一年呢?
楊善紅的丈夫劉勝勇告訴記者,是因為一年前和其他運輸戶發生的一起糾紛。
認定書中的「罪狀」
2006年10月16日,楊善紅的丈夫劉勝勇遞給記者一份臨勞決字(2006)第590號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的落款日期是2006年8月25日。決定書列舉了楊善紅兩大「罪狀」:
「罪狀」一:2006年2月11日上午,楊善紅夥同其客車運營合夥人許繼鳳等人以韓某某、柏某某經營的魯q00743客車侵佔其運營線路為由,在郯城縣馬頭鎮駐地將該車攔截,強行扣至郯城縣汽運公司院內,並將車鑰匙、線路牌拿走,要求韓某某、柏某某賠償其損失6萬元。期間,許繼鳳還採取扇耳光方式毆打柏某某,並持板凳將該車前擋風玻璃砸壞。同年3月20日,韓某某、柏某某被迫以12.4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楊善紅、許繼鳳。後楊、許二人以20.4萬元的價格將該車出售。
「罪狀」二:2005年5月2日,楊善紅僱傭的客車司機楊樹坡(已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爭奪客源將魯qa1333客車售票員陳偉砍至輕微傷。楊善紅找陳的父母陳可軒、王某某多次調解不成後懷恨在心。同年6月1日上午,楊善紅來到郯城汽車站,辱罵陳可軒、王某某,並將陳可軒毆打至輕微傷。後後楊善紅多次在郯城縣汽車站強行攔截該客車,影響其正常運營。
以上「罪狀」是記者按照「決定書」照抄的,沒有增加、刪除一個字,整個「決定書」就一頁紙。
「荒唐」的「決定書」
楊善紅的丈夫劉勝勇指著「決定書」告訴記者:「記者同志,您看準了,這是臨沂市公安局出具的『臨沂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下邊有他們的大紅公章,您再看這一段:『2006年2月11日上午,楊善紅夥同其客車運營合夥人許繼鳳…』這一段完全是無中生有,這一天我們根本沒有和韓某某、柏某某發生過糾紛,這一點您可以到郯城汽車站調查,也可以找韓某某、柏某某調查。」
劉勝勇不解:沒有的事,公安局怎麼能硬往我們頭上按呢?公安局難道想怎麼說就怎麼說嗎?這還有沒有王法。劉勝勇解釋,自家確實因客車線路問題和韓某某、柏某某發生過糾紛,但那不是2006年,而是2004年。這樣的一份法律文書,怎麼能胡亂編照呢?這是一。
劉勝勇說,第二,勞動教養決定書有關楊善紅勞動教養「違法犯罪事實」之二稱:「2005年5月2日,楊善紅僱傭的司機楊樹坡…..」這段文字所表述的內容是楊樹坡砍傷了人。關於這件事情,郯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5)郯刑初字第266號已經對這個事件有了判決結果。從法院的判決書中沒有看到有楊善紅的責任。郯城縣公安局把法院已有結論的事件再強加給與事件無關的楊善紅,並認定是楊善紅的所謂「違法犯罪事實」,是不是很荒唐?
是「犯罪」還是糾紛
據劉勝勇介紹,對於楊善紅與魯q00743客車的糾紛,郯城縣汽車五隊客運科的廖海英科長比較瞭解情況。10月17日上午8時許,記者來到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郯城分公司(汽車五隊),在郯城縣汽車五隊客運科二樓一間辦公室裡,記者見到了廖海英。聽了記者的來意後,廖科長欣然接受了採訪。
廖科長回憶,當時的情況是:2003年12月17日,楊善紅、許繼鳳合夥經營的一輛魯q-31609東嶽普通中客被正式批准(24座)經營澇溝——臨沂線。但那時韓廣玉和柏夫軍(合夥)經營的魯q00743客車卻是臨沂——新沂(江蘇)線,本來兩家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事,但由於臨沂至新沂這條線路的客人比較少,韓、柏兩家經營的比較困難,加之兩人均是澇溝的,所以他們每天發車時總要從澇溝拉一些客人,以補虧損之狀。但這樣,就嚴重的侵害了楊善紅、許繼鳳的利益。為這個事,楊善紅、許繼鳳多次到臨沂市交通局和我們客運科反映情況,我們也曾多次強令韓、柏二人撤出從澇溝發車,但韓、柏二人不予執行。2004年2月11日,當楊善紅、許繼鳳二人又發現韓、柏二人的車又在他們的線路上拉客運營時,就將他們的車攔截到汽車五隊。後在汽車五隊及中間人的參與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韓、柏二人同意將他們由臨沂至新沂的運營權及車轉讓給楊善紅、許繼鳳,轉讓價格為12.4萬元。
對於楊善紅、許繼鳳低價買進,高價買出的說法,廖科長給予了更正。廖科長說,2004年,我們縣裡的客運車輛一度達到200多輛,且多數車輛的車況不好,經過市場調查和科學分析,為此,縣裡出台文件,決定讓部份經營戶退出營運市場,車輛全部更新。具體辦法是:五輛營運客車要退出一輛,自由組合,退出營運戶的損失有其他4戶協商補償。當時,由於大家都不願意退出,所以都出高價補償退出的車輛。楊善紅、許繼鳳接手韓、柏魯q00743客車後,正趕上這個政策,所以車輛賣了個好價錢。
2005年5月2日和陳可軒的糾紛又是什麼情況呢?為此記者來到當時處理此事的郯城縣東關派出所,接待記者的馬貴起警官說所長不在,馬警官與所長聯繫後稱:採訪這件事要經過縣局批准。
記者不解,這樣一件普撲通通的「案件」為什麼搞的如此神秘呢?
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張康寧律師瞭解情況後說:「決定書做出所依據的第一件事實屬民事糾紛,不足以做為處以勞動教養的依據;第二件事實公安機關以予以處理,再次據此處以勞動教養,違背了一事不再罰的行政司法原則。
6萬巨款之謎
2006年7月24日,楊善紅被郯城縣公安局傳喚後,其家人一直到公安局跑,要求放人,8月14日一上班,郯城縣公安局預審中隊的民警徐彬就打電話給楊善紅的丈夫劉勝勇,要他到預審中隊來一趟。
劉勝勇來到預審中隊辦公室後,隊長田全用,民警徐彬都在。田全用要他抓緊時間交錢,開始是8萬,後來降到6萬,限期當天下午15時準時交上,之後放人,否則後果自負。
當天下午,劉勝勇和楊善紅的娘家嫂子劉慶娟一起來到郯城縣公安局預審中隊,這次,他們共帶來3張存單,兩張是農村信用社的,存單號分別是:91604024001030069288(3萬)、916040240010300669324(2萬),另一張是郵政儲蓄,存單號是:030637132200684655(1萬)。
由於拿的是存單,於是民警徐彬和劉勝勇一起去農村信用社、郵政局辦理轉帳手續,轉入的帳戶均是民警徐斌的個人帳戶。
辦完轉帳,劉勝勇問徐斌:「我們把錢交上了,能不能放人?」徐斌回答:「這是局長叫交的,不放人局長叫交錢嗎?」劉勝勇向徐斌要收據,徐斌說不用給。於是,他們就回家了,等待放人。
後來,他們等來的不是放人的消息,而是人被勞教的厄運。
劉勝勇交的6萬塊錢到底是什麼用途?為什麼連個收據都沒有?為什麼要打到民警徐斌的個人帳戶上?
帶著這些疑問,10月17日上午10時許,記者又來到郯城縣公安局預審中隊,田全用隊長拒絕了記者的採訪,他說:「案子的情況我不能告訴你,想採訪徐斌你要到縣委宣傳部報導,他們同意才行!」
公安局如是說
一個普通的案件為什麼這麼撲朔迷離、神秘莫測?從預審中隊出來,記者直接來到郯城縣公安局,在二樓一間辦公室裡,記者見到了該局副局長夏立峰,聽說採訪楊善紅案,夏副局長說:「你們先回去,這個案子很複雜,我給局領導匯報後再約你來採訪。」
記者剛回到賓館,夏立峰就打來電話,讓記者到他辦公室去。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夏立峰說:關於決定書中「2006年…..」時間的問題是筆下誤,但這個責任不在我們這裡,是市局辦案民警出的錯,他們是上級,對此,我們也沒辦法。
對於預審中隊民警徐斌所收當事人6萬塊錢一事,夏副局長說:「那是當事人主動拿出來的,不存在辦案民警向他要的問題,這是當事人要退給魯q00743客車車主的,目前錢還在公安局放著。」
當記者問及6萬塊錢當時為什麼匯到了徐斌的私人帳戶上時,夏副局長說:「這個問題我不能回答你,因為領導只讓我回答你:一,決定書上的時間錯誤問題,二,6萬塊錢現在局裡這兩個問題。其他的我不能說,請你諒解」
臨沂市公安局宣傳處韓青雲處長卻另有「說法」,韓處長稱:這個案子我知道,郯城縣公安局有給我的書面材料,但你採訪這個案子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宣傳局的介紹信,沒有的話,我不能接受採訪。記者提出能不能看看郯城縣公安局的書面材料是時,韓青雲說:這個不行,我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這個義務。
記者告訴韓青云:「據楊善紅的家屬講,楊善紅2006年沒有和韓、柏二人發生過糾紛,決定書上的『違法犯罪』事實是從哪裏來的?」
韓青云:「這是筆下誤,公安局辦案哪有不出錯的?錯了再改呀」
記者愕然,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書中出現的如此嚴重的錯誤,竟被這位韓處長說的如此輕鬆?
「6萬塊錢又是怎麼回事呢?」記者問。
「6萬塊是罰款,是楊善紅強買強賣的非法所得!」
對於6萬塊錢為什麼要轉到徐斌個人帳戶上去,韓青雲也說不清楚。記者只好作罷。
記者該信誰的
採訪到此時,記者糊塗了!因為關於這6萬塊錢現在出現了不同的3個版本:一,劉勝勇版本。劉勝勇說,6萬塊錢是8月24日徐斌打電話向我要的。二,夏立峰版本。郯城縣公安局副局長夏立峰稱,這錢是當事人主動交的,是退給魯q00743車主的補償款。三,韓青雲版本。臨沂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韓青雲說,6萬元是罰款。
到底該信誰的?以誰說的為準?對此,記者不敢兒戲,因為三種說法,最終會產生三種不同性質的結果。因為6萬塊錢不竟不是小數?
「個種緣由辦案民警徐斌最清楚了」楊善紅的丈夫劉勝勇說。10月17日下午,根據劉勝勇給記者提供的手機號,記者多次與徐斌聯繫,但手機均提示:「您撥的號碼是空號,請查證後再撥」
10月17日下午,劉勝勇從移動公司營業廳提取了自己8月份的話費清單,清單上顯示,這個手機號8月24日那天給劉勝勇通過兩次電話,第一次是8.33分,主叫,通話時間15秒。第二次是下午15.28分,被叫(劉勝勇打給徐斌的)通話時間為48秒。
民警徐斌的手機為什麼停機?是正常停機還是另有隱情?
「五問」郯城公安
作為楊善紅案的代理律師,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康寧告訴記者,臨沂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所作的臨勞決字(2006)第590號決定書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不符合勞動教養的目的依法應當撤銷。張康寧律師說:「決定書作出所依據的事實分別發生在2004年和2005年既使不考慮該事實的法律依據,也說明楊善紅在近一年的時間內無任何不好的行為,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已無任何對其施以強制性勞動改造的必要,再對其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符合勞動教養的目的。另外,從楊善紅被採取簽制措施的整個過程來看,不能排除郯城縣公安機關超越、濫用職權,及徇私枉法行為的存在。
近日,張康寧律師就郯城縣公安局的違法行為向山東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發出律師函,律師函中張律師提出五大質疑:
質疑一,郯城縣公安機關對楊善紅採取強制措施的依據是其與韓、柏二人的糾紛,而楊善紅與韓、柏二人的民事糾紛發生在2004年2-3月份,如果說楊善紅的行為屬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什麼韓、柏二人不及時控告? 而非要等兩年之後再控告呢?再說楊善紅本身是一個柔弱女人,其有何勢力足以讓韓、柏二人畏懼不敢控告呢?
質疑二,楊善紅於2006年7月24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後,當晚被送往郯城縣看守所,直到8月24日,公安機關以其涉嫌尋釁滋事而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併發給釋放證。當晚被轉到東關派出所,但並未獲得釋放。8月25日晚,又將申訴人轉送到郯城拘留所,而在拘留所裡申訴人卻被強行加戴手銬腳鐐,直到28日被宣佈決定勞動教養送到山東省女子勞動教養管理所。試問申訴人作為一個合法經營的個體業主,又沒有重案在身,何以被違法使以重刑之械? 更何況在行政拘留所裡?
質疑三,申訴人在被轉到拘留所之前,公安機關先是要求申訴人的家屬交納8萬元的現金,後又降到六萬元,並聲明交錢放人。而當申訴人的家人籌集好款項 ,交給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卻出爾反爾,並未釋放申訴人,甚至連收取的六萬元也沒有出具任何單據。
質疑四、公安機關要求申訴人交納8萬元的數額,而恰恰是勞動教養決定書中認定的申訴人轉讓車輛的獲取利潤的差價,(該差價並非是全部利潤)那麼公安機關又是以何理由要求申訴人交納該差價呢?這個差價又如何處理呢?更何況公安機關既沒有認定這8萬元為非法所得,也沒有依法做出沒收的決定。
質疑五,郯城縣公安局對申訴人變更強制措施,出具釋放證的時間為2006年8月24日,而臨沂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做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的時間為8月25日。那麼公安機關既然已決定勞動教養,為何又給予釋放證呢? 同時為何又讓申訴人交納6萬元並承諾釋放申訴人呢?
此案的進展如何,我們試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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