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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甫過往 兒子忙A產

【大紀元5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67歲的李姓男子在母親過世後3小時,私下過戶母親所有土地給女兒,還要求安養中心向胞兄多報費用,將餘款納入私囊,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名,判決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並可上訴。

地私下過戶給女兒

庭訊時,被告李某否認趁母親過世後數小時,過戶母親在桃園楊梅的土地,他強調早在81年,就已付錢買地,但遲未過戶;李某指稱,母親在92年5月15日當天下午1點半過世,但他上午11點半就到楊梅地政事務所,因承辦人不在,拖到下午4點半才辦好過戶手續。

李某還否認溢報母親的安置費,表示多報的款項,已為母親購買醫療器材,或支付其他醫療費用,他提出醫院的發票和單據做為證明,李某並主張虛報的罪責已超過時效。

對於上述辯詞,李某哥哥作證時表示,母親過世當天下午1點半後,他接到弟弟的電話,告知母親過世,顯見李某對母親過世時間,瞭若指掌;合議庭認為顯見李某確在李母亡後,才急忙拿母親印鑑辦過戶,因此認定罪證明確,且本案未超過時效。

還向兄虛報安養費

合議庭並審酌安養中心提供資料,內有李某簽收虛報款項的單據,認定李某已涉詐欺,至於李某所提母親在公私立醫院的醫療費用,錢是否真的由他付,合議庭認為已難以釐清,且就算都由李某支付,此為未來兄弟間會計算攤派的問題,不表示他可私自剋扣款項。

家住台北市大安區的李姓男子,與哥哥輪流支付患有癡呆症的母親安置安養中心的費用,李某認為母親相關開銷,兄弟間分攤不均,遂要求安養中心的朱姓女負責人,從87年4月起,向哥哥虛報款項近7萬元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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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養 天經地義 棄養 法理不容

記者項程鎮/特稿

隨著老年人口越來越多,如何妥善奉養高齡父母,成為許多家庭的當務之急,但近來孝道逐漸式微,部分銀髮族宛如人球,不孝子女避之唯恐不及,各地方法院也接獲不少棄養父母的案例,法界人士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法律問題,避免觸法。

在父母安養方面,法界人士指出,如父母因健康或精神不佳,無自理能力,被送至安養中心,即使父母以前未善盡養育責任,子女也不可拒付安養費,否則將觸犯刑法遺棄罪。

法界人士表示,除非子女有相關資料,可以證明自顧不暇、確無謀生能力,才有可能免責,否則因刑法的遺棄罪章,對於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者,特別設有加重其刑2分之1規定,最高可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刑相當重。

法界人士也強調,大多數父母還喜歡與子孫同住,如果行有餘力,家裡才是奉養父母的最佳場所。

此外,法界人士也呼籲有關單位能擴大免稅範圍,讓績優正派的私立護理之家所開立收據,也能在民眾報繳所得稅時,加入申報醫藥支出的列舉扣除額,增加民眾妥適安養父母的誘因,減少銀髮老人被子女棄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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