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部修改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的新進展 ( 5月17日)
【大紀元5月26日訊】美國勞工部於2007年5月17日發佈最新消息,宣佈已於當天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發表了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的修改的最終文本,對目前勞工紙申請程序中的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包括廢除目前正在實施的允許更換勞工紙受益人的實踐、勞工紙批准180天有效期、禁止任何形式的勞工紙申請買賣和交易並重罰勞工紙欺詐的行為、勞工紙申請受益人不得支付僱主申請勞工紙的律師費等有關費用等。
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的修改旨在減少勞工紙申請中存在的欺詐和濫用現象和增進勞工紙申請機制的完善性。有關勞工紙申請的新規定將於2007年7月16日生效。下面我將對勞工紙申請新規定所涉及的有關問題向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進行重大修改的提議首先於2006年2月13日在聯邦公報上發佈以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之後,勞工部將有關修改提議提交管理和預算辦公室(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進行審核。管理和預算辦公室完成了對勞工部提議的對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的修改的審核後,此規定又回到勞工部進行發佈實施前的最終簽署並於 2007年5月17日在聯邦公報上發佈了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的最終版本,完成了此法規修訂所需的程序要求。新規定將於2007年7月16日生效。
新發佈的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的最終版本的內容與勞工部於2006年2月13日在聯邦公報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在很多方面無重大出入。例如廢除目前正在實施的允許更換勞工紙受益人的實踐,從新規定的生效日起勞工紙申請只能用於為之申請的受益人而不再允許用於任何其他受益人,如果勞工部的提議付諸實施,批准的勞工紙申請將不能替換勞工紙申請的受益人。這意味著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原勞工紙申請的收益人無法使用此勞工紙,僱主不能將此勞工紙用於其它僱員而必須為新僱員重新申請勞工紙。新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勞工紙申請買賣和交易並加重勞工紙欺詐的處罰。
另外,勞工紙申請受益人不得支付僱主申請勞工紙的律師費等有關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律師準備和遞交勞工紙申請的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根據新規定,僱主不得通過扣除工資等方式從勞工紙申請受益人回收勞工紙申請的費用。僱主支付申請勞工紙有關費用的規定也適用於律師同時代表僱主和勞工紙申請受益人的雙重代理的情況。
新發佈的勞工紙申請有關規定的最終版本的內容與勞工部於2006年2月13日在聯邦公報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在勞工紙申請批准的有效期方面略有修改。徵求意見稿規定45天的勞工紙申請批准有效期,即僱主必須在勞工紙申請獲得批准後45天內遞交I-140移民申請,否則勞工紙批准作廢。新規定將 45天的勞工紙批准有效期延長為180天, 即僱主必須在勞工紙申請獲得批准後180天內遞交I-140移民申請,否則勞工紙批准作廢。有效期的延長將有利於僱主有較多的時間準備勞工紙申請下一步的 I-140申請。
有關勞工紙申請的新規定將於2007年7月16日生效,在此之前已經得到批准或正在審理的更換勞工紙受益人的申請將不受影響。然而,由於考慮到有關勞工紙申請新規定發佈後將會有大批更換勞工紙受益人的移民申請,移民局宣佈從2007年5月18日起將不再接受更換勞工紙申請受益人的I- 140加急審理的申請,其他加急審理的申請繼續有效。
勞工紙申請新規定的有關修改將對許多正在申請勞工紙的讀者會產生一定影響。這些讀者應當明確認識提議的修改可能對自己移民申請產生的影響,諮詢自己的律師以便進行妥善安排。尤其是那些勞工紙獲得批准但移民名額排期未到的情況下沒有遞交I-140移民申請讀者更應當早日遞交I-140申請,以免勞工紙批准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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