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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
【大紀元5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五日電)前台灣省主席林光華1997年競選新竹縣長時,被控以文宣海報侮辱對手鄭永金,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更四審判林光華有期徒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更四審判決,林光華被判有罪定讞。
根據判決書,林光華1997年十一月新竹縣長選舉期間,在新竹縣選區印製三種選舉文宣海報,並以夾報方式散布,內容載有「鄭永金買票是鐵的事實,全國都知道…」、「鄭永金陣營公然買票!靠買票當選的人,必然貪污…」等文字,涉嫌公然侮辱鄭永金人格,損害公眾對選舉候選人的判斷。
判決書指出,林光華答辯指稱,文宣上的簽名是利用選舉數月前事先簽妥姓名再加以套印,文宣內容是由文宣人員自行套印媒體報導內容或再加以評論,他對文宣的發布或內容均不知情,但文宣內容是事實,主張鄭永金無法推卸買票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為,鄭永金並沒有因賄選遭起訴或判決有罪的紀錄,林光華並未提出相當證據供查證鄭永金是否有買票行為。另外,林光華既主張鄭永金無法推卸買票責任,卻推稱文宣海報內容是文宣人員所為,他不知情,答辯內容明顯前後矛盾,不可採信,且對文宣上政見毫不知情,也有違情理。
台灣高等法院去年更四審依林光華共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天,褫奪公權一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