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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公有市場攤位自用滿兩年可轉讓

【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四日電)臺灣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賦予公有及民有市場管理法源,明定公有市場攤(舖)位申請資格、使用年限及轉讓限制,讓現行規定下不得轉讓的公有攤位攤商,可在自用滿兩年後轉讓攤位,以活化公有市場,也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下午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台中縣)等提案的「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全部條文共三十五條,審查完竣,交院會二讀前不須朝野協商。

提案人盧秀燕表示,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賦予公有及民有市場管理的法源依據,公有市場過去由省政府管理,規定攤位不能轉讓,但凍省之後,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但中央政府一直沒有賦予管理的法源,導致公有市場許多攤位荒廢,影響攤商及消費者權益。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明訂,申請使用公有攤(鋪)位者,必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且設籍在市場所在的縣市,以一戶一攤為原則,且申請核准後,必須自行經營滿兩年,才可以轉讓。使用期限為四年,屆滿後必須六個月內再提出申請。

草案也規定,公有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為,原與公有市場主管機關有簽約者、基於特殊需要經輔導安置者、取得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者、設立公有市場主管機關公開招攬者。

此外,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公有市場主管機關應設置管理人員,維護市場公共安全與秩序、衛生管理、公共設施維護、使用費催繳、舉發違反規定的攤(鋪)位使用者,以及舉發市場及周圍違規攤販。而民有市場管理,則是由所有權人與攤(舖)位使用者,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