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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減刑條例草案 爭議條文保留

【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四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將刑法中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酒駕、強制猥褻、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名納入不減刑項目。爭議性的條文還包括減刑為紀念二二八事件、減刑門檻一年以下等,因朝野意見不一,條文保留,送院會前須交朝野協商。

行政院版減刑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減刑幅度,死刑可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減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但因民進黨團在委員會提案要求,犯罪時不能具有公職人員身份,才能適用減刑條例,被視為針對國民黨籍立委邱毅及無黨團結聯盟籍立委蔡豪,在野黨無法接受,條文予以保留。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全文共十六條,初審通過行政院版本不予減刑罪名類型,如黑金案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暴力型犯罪、影響社會觀感、民眾對治安感受度的民生犯罪、詐騙、竊盜集團、恐怖活動及軍法案件等。

另外,國民黨籍立委黃德福(不分區)及謝國樑(基隆市)提案新增刑法涉及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酒駕、強制猥褻、恐嚇危害安全罪,委員會初審通過列入不予減刑範圍。

司法院提案,涉及刑法縱火犯、偽造紙幣、有價證券、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產物、違反水土保持法,在山坡地未經同意開發的加重結果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森林法,擅自墾殖或佔用的加重結果犯,也納入不予減刑。

委員會通過條文還有:符合減刑條例罪名,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可再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未在年底自動歸案,不得減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在減刑裁判時告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保安、感訓、矯正處分及少年保護處分不適用減刑條例。施行日期為今年六月三十日。

至於爭議條文,包括減刑條例草案第一條「為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及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的機會」,黃德福表示,解嚴比較中性可以接受,但不應特定為紀念二二八事件而減刑,民進黨團堅持紀念二二八,朝野未達共識,條文保留。

草案第二條規定減刑門檻,在野黨立委質疑為何不採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一類別級距,以一年六個月為減刑門檻?施茂林解釋,以一年為減刑門檻,主要是司法實務上,檢察官與法官均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罪。但在野黨無法接受,認為應該調高至一年六個月,朝野也沒有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