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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四日電)「1111人力銀行網站」與客戶訂約,因為雙方對「人力派遣」的看法不同,「1111」認為對方違約提起民事求償,金額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但台北地院民事判決認為「人力仲介」與「人力派遣」有所不同,因此將原告之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最近判決指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1111人力銀行網站」,2006年七月與聯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1111人力銀行VIP會員徵才網路刊登服務契約書」,訂閱費用半年一萬三千五百元。雙方約定這段期間「聯萌」不得經營與「1111人力銀行」相同、相關或類似業務。
但由於「聯萌」登記營業項目中有「人力派遣業」,「1111人力銀行」認為對方違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訂閱費用的一百倍,即一百三十五萬元的違約金。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聯萌」在2003年四月公司成立時,登記營業項目就有「人力派遣業」,但這是指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的業務,也就是僱用後再指派到客戶公司完成專案需求的人力派遣服務業。
至於「1111人力銀行」則是提供求職者個人與求才企業有效且經濟的媒合管道。法官認為雙方業務迥異甚明,因此將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