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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年售飾金未逾七萬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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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詩婷/台北報導〕現行法律規定,個人將金飾售與銀樓業者時,售價扣除成本費用所得必須課稅,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只要全年出售飾金總額在新台幣七萬元以下,這部份交易所得就可以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規定,銀樓業者在交易非經常買賣商品或翻造加工個人回收舊金飾時,須要求出售人填具「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請表」,作為進貨憑證。但部份民眾擔心,此舉會增加個人賦稅成本,或因怠忽申報導致遭罰款,故轉向不需課徵所得稅的公、民營當舖典當個人飾金。

為避免上述情形,造成大量個人舊金飾流向當舖業者,危及銀樓業者生存,國民黨立委林德福等人提案,要求「個人出售飾金」全部免納所得稅;不過,列席的財政部次長李瑞倉表示,典當屬於融資行為,並非銷售行為,不用課所得稅,但個人將飾金賣給銀樓業者屬於銷售行為,當然應該課稅。

李瑞倉指出,如果個人銷售飾金全數免納所得稅,將可能發生銀樓業者透過人頭方式,虛列進項成本,漏開發票或者逃漏稅的情況。

最後在立委要求下,財政部同意,個人出售飾金全年累積金額在新台幣七萬元以下,其交易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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