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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汽車運輸管理業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由於爭議較大的遊覽車是否應限制車齡超過十二年車輛行駛地區及路段,未能達成共識,因此委員會決議將部分條文退回交通部,要求一個月內更正。
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交通部函請修正的「汽車運輸管理業規則部分條文」,交通部表示,有鑑於遊覽車事故案件頻傳,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因此將強化對遊覽車客運業的管理,以提升行車安全品質,對現行制度不足的部分,予以補強。
修正條文中規定,遊覽車不能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不足一點六公釐的輪胎;機關、學校及團體交通車,應該在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證應該置於儀表版上右側明顯處等。
其中,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修正條文規定,遊覽車車齡超過十二年車輛,限定只能在公司所在地,以及鄰近直轄市、縣(市)區域內營業,並且不能行駛標高五百公尺以上或縱坡百分之十以上的山區道路、行駛高速公路時速不得超過九十公里等,朝野立委對此意見不一。
親民黨籍立委李鴻鈞(台北縣)說,不能以車齡限制行駛地區來解決遊覽車發生事故的問題,監理所應該是第一道保障上路安全的防線,若只限定遊覽車,難道公車、巴士都不用限制?這樣的做法並不符合程序正義。
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台南縣)說,十二年以上車齡雖然有車況不同,但公車與遊覽車不同,公車有既定路線天天在跑,對路況熟悉,但遊覽車經常跑不熟悉的道路,基於保護乘客安全仍應予以管理。
由於與會立委意見不一,因此委員會決議將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條文退回交通部,要求一個月內更正後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