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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減刑風險 法務部:更保和犯保工作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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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一日電)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今天表示,為因應罪犯減刑條例通過後所可能產生的後續影響,已擬定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草案,明定觀護人在減刑出獄人出獄後兩個月內完成再犯危險性評估等措施,期能藉更生保護和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將減刑可能帶來的負面反應或風險性,降至最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邀請法務部等單位業務主管對「減刑、防制犯罪與矯正罪犯回歸社會之政策檢討」提報告並備質詢。李進勇提報告時,作上述表示。

李進勇表示,為因應罪犯減刑條例通過後所可能產生的後續影響,目前已擬定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草案。注意事項明定觀護人應常與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保持聯繫,隨時就受保護管束人的需要,結合更生保護會、各地職業訓練機構及工商各界等社會資源,提供就業、就養、就醫及就學等輔導和協助。

他指出,為求衡平、兼顧犯罪被害人或家屬的權益,注意事項中也特別明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必要的協助或輔導。

至於保護措施的具體內容,李進勇表示,觀護人對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應在出監後兩個月內完成再犯危險評估,對有再犯危險者加強約談、訪視,並運用警局複數監督,強化管束效能。

李進勇指出,觀護人受理毒品案減刑後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案件,應盡速評估需求,轉介轄區內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供必要醫療和追蹤,尤其對毒癮愛滋受保護管束人更應加強出監後追蹤輔導。

他表示,各監獄在減刑出獄人出獄前,應確實調查,依實際需要輔導與保護的情形及項目,分類造具「九十六年減刑出獄人申請輔導保護名冊」,函送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實施保護,期待透過滴水不漏的更生保護和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能將減刑可能帶來的負面反應或風險性,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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