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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路被撞警竟開罰 婦人告官要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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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婦人張林秀鑾牽著腳踏車過無號誌馬路,被邊喝飲料單手騎機車的機車騎士撞傷,她是被害人,卻被警方開罰600元,婦人不服,發揮小蝦米鬥大鯨魚的精神提起訴訟,歷時1年,屏東地院法官撤銷原處分,判決不罰。

感謝法官 伸張正義

住透天厝的43歲婦人張林秀鑾表示,她不是繳不起這張罰單,也不是要和警方作對,只是想爭個理字;她一邊跑醫院復健,一邊向交通法庭申訴,終於爭回公平正義,她說:「不覺得遲,很感謝這位法官」。

張林秀鑾於95年4月20日早上10點,騎腳踏車經過無紅綠燈、斑馬線與人行穿越道的屏東市廣東路、民利街十字路口,地上只有禁止臨時停車的黃色網狀線,但上面停滿因下一路口紅燈而等候通過的汽機車,她為了安全,下車牽車過馬路。

當她由南向北即將到達對面路口時,一名機車騎士左手拿飲料,邊喝飲料邊騎車未留意前方,朝她撞個正著,她倒地撞頭昏倒,送醫後幸無大礙。

屏東警分局車禍承辦員警趕到醫院,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款規定,開出一張600元罰單給才剛甦醒的張林秀鑾,指她「慢車駕駛人不依標線標誌指示」,讓她難以置信。

張林秀鑾出院後回現場查看,地上根本沒有斑馬線或人行道等標線標誌,雖有三角形「讓路線」,但她是牽車禮讓幹道及直行車輛,並且慢行走過路口中央,反而機車騎士疏於注意前方狀況肇事。婦人決向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理虧騎士 早已賠償

車禍理賠部分,因機車騎士自知理虧,和解後賠償醫藥費及車損2萬6000元。

為了這件官司,張林秀鑾不斷做功課、筆記,終獲屏東地院法官判決原處分撤銷。她表示,她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也提醒警方要盡到保障用路人的權利。

警方:列教材 虛心修正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屏東縣警局交通隊接獲屏東地院交通法庭撤銷原處分的裁判書,表示尊重司法,但警員是依法行政;對婦人以「聲明異議」方式爭取自身權益,則予肯定與佩服,未來該單位將把此一案例列教材。

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裁判書指出,「讓路線」或「慢」字,都是用來警告車輛前有幹線或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經法官檢視車禍現場圖與照片,尤其是車禍事故撞擊點,認定騎士並無未減速慢行。

此外,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4條1款,原規定處100至200元罰鍰,或施1至2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後,改為300至600元罰鍰,但交通隊未採取「適法從輕」原則,科處異議人罰鍰600元,用法有違,應將原處分撤銷。

認識交通號誌

本案警方人員以婦人未遵守三角形「讓路線」指示,逕行通過無燈號的主幹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款,慢車駕駛人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罰300至600元罰鍰。

婦人主張她先在路口停車,見左右無車輛才牽車過馬路,但快通過路口時,肇事者一邊喝飲料、一邊單手騎車,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2款,慢車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情況下,迅速通過,才成為交通事故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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