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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親屬保費申報 限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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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保險費申報錯誤」是納稅人報稅時最常犯的錯誤之一,不少納稅人誤以為,只要是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都可申報扣除,但申報受扶養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保險費,卻被剔除補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包括壽險、健保、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等 )可申報扣除,但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2萬4,000元,全民健保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受扶養直系親屬,指的是納稅人申報扶養的父母、子女等,兄弟姊妹則屬於旁系親屬;但很多納稅人卻將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 )的保險費,也一併申報扣除,結果因此被剔除補稅。

另外,北區國稅局強調,申報扣除保險費時,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 ),則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如果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的人身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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