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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減刑條例 犯殺人等重罪死刑犯不減刑

【大紀元5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務部檢察司長江惠民表示,草案雖明定減刑標準之一為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但死刑犯因大多是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罪、屬於排除在外的罪名,不予減刑,除非是犯內亂等其他可判死刑、未排除適用減刑的罪名才適用。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符合減刑範圍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減刑基準日為四月二十四日,犯罪行為在此之前者才適用,預計六月三十日實施,估計當天約可釋放八、九千人。

根據這次減刑條例草案,是否所有宣告死刑的人犯均被排除?江惠民表示,因死刑犯大多是犯下殺人、強盜殺人和擄人勒贖等重罪,在這次草案中均被排除,不得減刑。

至於外界對草案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規定的疑慮,江惠民指出,因草案中仍有很多罪是屬於死刑的罪未排除,如內亂罪、外患罪等罪並未排除。目前並不清楚是否有人犯因內亂或其他非殺人罪遭判死刑,將來萬一軍事監獄發現有這類人犯,可能適用減刑。

江惠民指出,減刑條例草案是個立法例,明定減刑的標準,即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再視人犯刑期和所犯罪名套用。

他表示,若人犯遭判死刑,但所犯並非是被排除的罪名,即可從死刑減為無期徒刑,這就如同刑法須明定死刑、無期徒刑等罪,端看法官如何審判,因此,草案中必須擬訂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的標準。

另外,根據草案,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均予減刑,是否會疏放性侵犯?江惠民表示,犯下性侵害案件的人犯通常被判刑一年以上,應不會有釋放性侵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