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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用資格部會意見紛歧 法官法擇期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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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再審「法官法草案」,因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任用資格應經「司法官」考試,或應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意見紛歧,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高思博裁定,另訂期處理。

法務部常務次長朱楠上午在司法委員會中表示,依現行法令規定,只要通過司法人員三等以上考試者,皆具法官與檢察官資格,法官法對於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任用資格的規範,僅需寫明經司法官考試及格即可。

司法院副秘書長黃文欒指出,考量檢察官任用資格,將來會另立專法「檢察官法」規範,法官法對於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任用資格的規定,應分立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者。

此外,曾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以及擔任公私立大學專任教授十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皆為具法官擬任用資格者,將來轉任法官,除經筆試通過外,是否還要經過口試,考試院與司法院也意見不一。

高思博(台南市)裁定,司法院、考試院與法務部應先行溝通,待有具體共識後另擇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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