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航空公司空勤差旅費爭議 地院判空姐勝訴

人氣: 34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九日電)日本亞細亞航空傅姓空服員等九名工作人員,遭公司扣減空勤差旅費,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認為空勤差旅費雖不屬工資,但性質上仍屬差旅津貼,航空公司應付給空姐們新台幣三千多元到二萬多元不等的差旅費,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最近判決指出,空服員隨班機飛往國外,由於轉機、換機等待航班需要,必須投宿國外旅館,而有膳食雜支等花費。航空公司依停留時間發放Per Diem,稱為「空勤差旅費」。

日本亞細亞航空公司認為空勤差旅費不屬於工資、也非津貼,而是幫空服員先代墊的膳食雜費。198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重創日本經濟,因此日亞航在1998年修改1994年四月施行的Per Diem規程(勞資雙方稱八十三年規程),將這筆差旅費發放比照停留國家城市物價水準,分別訂定基準額。

一審判決書指出,雖然日亞航解釋不論依八十三年規程或八十七年規程,每二十四小時基準額都是九千一百日圓從未改變;日亞航並舉1984年以後日圓對美金不斷升值,認為空服員的福利水準並不因此降低。但空服員認為降低給付標準致權利受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新舊制的差額。

地院法官認為,空勤差旅費不具勞務對價關係,因此不屬工資;但是航空公司對滯留外站發放膳食、雜支費,性質上屬差旅津貼。且給付基準由原本的非當日折返、當日折返與隔夜折返,改為日本地區、日本以外地區國家,也對空服員不利。

另外,法院判決2004年空勤差旅費給付標準所訂定的規程屬於工作規則一部分,有拘束勞雇雙方效力,航空公司單方面修改規程降低給付標準,不符情事變更原則,因此應給付林姓等九名空服員自2004年十一月到2005年五月的空勤差旅費差額,金額從三千多元到二萬多元不等。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