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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公有市場攤商一年不得停業逾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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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七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為了保障攤商及消費者權益,條文中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一年內停業不得超過四個月,否則將終止契約、收回攤位。

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上午審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由於零售市場為台灣生活日用品的銷售場所,以蔬果、魚、肉等生鮮產品佔市場銷售總額大部分,因此為了消費者及攤商權益,明定零售市場相關規範及罰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秀燕(台中縣)表示,公有攤位屬於國家財產,數量少、取得困難,但也因公有攤位管理嚴格,政府本應立法保障攤商的權益,比方市場周邊違規攤販取締等。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明訂,為了不讓公有市場沒落,若攤(鋪)位使用人必須停業七日以上,應過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且每次停業不得超過十四日,一年內不能超過四個月,否則將終止契約、收回攤位。

此外,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公有市場主管機關應設置管理人員,維護市場公共安全與秩序、衛生管理、公共設施維護、使用費催繳、舉發違反規定的攤(鋪)位使用者,以及舉發市場及周圍違規攤販。

而對於擅自將公有攤(鋪位)轉租、轉讓或分租者;未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超過兩個月;訂定契約後一個月內沒有開始營業;在市場外設攤經營者等,都將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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