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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公務員受迫違反中立可向監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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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六日電)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明訂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違反行政中立從事政治活動,並明文規範非上班時間從事助選活動等限制;為補強草案規範性,若長官要求下屬違反行政中立,公務人員可向監察院檢舉,監察院應優先處理。

法制委員會初審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明文禁止公務人員恣意動用行政資源,並明確定義公務人員,僅止於常任文官公務人員及草案列舉適用的範圍。

法制委員會召委、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雷倩(台北縣)指出,政治任命或民選產生的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由於屬性就是跟著政黨上任或去職,政治性較強,所以另在對行政中立規範較寬鬆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中予以規定。

不過,雷倩說,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監察委員等,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她表示,此法是考試院在1994年提出,基於回歸現有的公務人員法規等規範,草案僅規定一般性原則,並無任何罰則,也被質疑規範性較弱。

雷倩說,草案明訂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否則公務人員得向其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監察院應優先處理,藉此強化草案規範性。

草案明訂,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尚未經正式任用的準公務人員,及各級政府捐資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財團、社團、基金會、基金從業人員等,都必須依此法遵守行政中立。

不過,委員會對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是否納入公務人員規範內,並無共識,保留朝野協商。

初審條文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治活動,也對非上班時間、但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予以規範。例如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等,都遭禁止。至於是否能公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募款、站台或其他助選行為,則被委員會保留。

委員會決議,全案初審通過,但提報下次院會前須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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