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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為兒抗議 校長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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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臣宏/高縣報導〕黃姓夫婦不甘兒子被勒索赴校抗議,當時的林姓校長表示黃生以金錢籠絡友情,黃某一怒到學校大門口拉布條抗議,還帶汽油作勢自焚,曾嚇壞不少學生。

一度企圖潑油自焚

黃姓夫婦於95年1月5日聯袂持抗議布條、標語,在學校大門口靜坐抗議,其中黃某還一度拿出汽油作勢自焚,被警方及時攔下,但已被不少學子目睹這場驚悚畫面。

黃姓夫婦說,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兒子,開學第一週被學長恐嚇取財,後來又向教官舉發同學抽菸,差點被毆打報復,造成他兒子第二週就不敢到校,94年底曾偷走家裡10萬元逃家,夫妻傷心之餘向警方報案。

不滿金錢換友情說

黃某說,等到找回兒子,才知道兒子偷10萬元是為了交付恐嚇金額,但多次向學校反映,校方卻置之不理,才會採取自力救濟。

當時的林姓校長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黃生因人際關係不佳,多次以金錢、禮物博取友情,經調查有10餘名學生收到金錢、禮物,但絕非恐嚇取財。校方也透露,黃生為過動兒,3歲起即接受相關治療,但他到校並沒有說明病情,表現也無異常,所以被編在普通班。

不過校長的「金錢外交」說法,引起黃姓夫婦的不滿,當天決定控告校長誹謗。

《法官觀點》訴諸媒體 侵害學生名譽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審理林案的高雄地院鳳山分庭認為,黃姓同學以金錢獲取同學友情,價值觀偏差,校方理應輔導糾正,林姓校長卻告訴媒體,客觀上有貶抑之意,已經足以損害學生的名譽。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涉及刑法誹謗等罪部分,檢方偵辦後處分不起訴,跟是否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是兩回事,且處分書也曾提及被告是否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應循民事程序解決。

此外,名譽權之侵害,並不盡然就會構成刑法的誹謗罪,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做為判斷的依據,如果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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