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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財
【大紀元5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四日電)擔任壽險公司業務員的劉興隆,利用公司與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合作推出的優惠儲蓄保險商品機會,偽造收費收據、送金單、保險契約書,詐騙得手新台幣四千九百多萬元。雖然劉興隆將犯行都推給在逃的張新弼,但是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仍重判四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幸福人壽與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在 2002 年三月、六月合作簽訂備忘錄、協議書,推出優惠儲蓄保險提供會員、眷屬投保。幸福人壽並指派新竹第一營業部的經理張新弼與劉興隆(四十五歲)負責聯繫服務的窗口。
判決書指出,兩人卻偽造收費收據、送金單、保單、保險契約書,保費匯入張新弼另設的一家公司的私人帳戶,再以幸福人壽名義匯款給被害人,佯稱支付保單利息。
直到 2004 年八月間粘姓要保人前往幸福人壽領取保單第二週年的生存金才東窗事發。經壽險公司估算,總計詐騙金額達四千九百二十四萬八千多元,全案經被害人檢舉,刑事局循線偵破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劉興隆到案後聲稱有將錢存入公司帳戶,並將責任都推給這項專案的張新弼,但是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壽險公司招攬保戶,要在完成投保程序後,才可以計算業績獎金,認定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因此一審重判四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