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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傳珩:中國郵政蔑視通信自由

——信件丟失拒不負責

【大紀元5月14日訊】通信自由也稱通訊自由,屬於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範疇,是公民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郵件、包裹等形式表達意願的權利。事實上,保障通信自由,就是保障通信秘密與傳遞暢通。通信自由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任何個人或組織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審查、監視、竊聽、出版私人通信的行為,都是對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據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才能干預個人的通信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然而,中國國內的異見人士從來沒有享受過完整意義上的通信自由。最近以來,筆者的通信自由又一次在無形之中被非法剝奪,且長達三四個月收不到任何信件。我的信件多是從不同國家與地區向同一個位址寄來的,但卻一封也收不到,明擺著原因肯定是在到達地,而不可能在發信地。這已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偶爾丟失信件,而是一種由國家郵政具體實施的,對公民不可遞減的通信權利的長期非法剝奪。對此我已向當地郵政交涉。他們承認筆者常年海外郵件頻繁,自今年以來未再給我遞送任何郵件,但聲稱”原因無法查清楚”。依據事理分析,郵政在如此長時間不送任何郵件,無非有兩方面原因:一是郵政自身原因未投送;二是被”有關部門”查扣。

首先我們來分析第一種原因,即國家郵政自身的原因。這種可能並不能排除。此據《西安晚報》報導,家住西安市北郊的徐先生一個月前寄出的信件,對方遲遲沒有收到,到郵局詢問,得到的答復卻是:平信無法查詢,也不負責賠償。這讓徐先生紛紛不平:憑什麼花錢郵寄的東西被郵局弄丟了,自己連索賠的權利都沒有呢?另據去年8月30日《新京報》報導,從河北廊坊等地寄往全國各地的近萬份郵件,卻落到了北京通州一家廢品店裏。近日通州區某派出所民警例行檢查時將這批郵件查獲。據估計,這大批未送達的郵件價值近10萬元。商販稱,他們是從一輛麵包車上以2000元購得的。然而,近萬份象徵著公民通信自由郵件被當作廢品賤賣,流入廢品店——這是國家郵政對憲法尊嚴與保障人權的何等蔑視?另據報導,前年四川綿陽郵局也發生過200萬封郵件賣給廢品收購站的惡劣事件。如此時間為何能屢屢發生?公民的郵件為何會被當作廢品賤買?其中的直接原因就在於中國郵政毫無人權意識;就在於以國家名義強行制定的”丟了不用賠”的國家郵政霸王條款。《中國郵政法》第34條規定: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不負賠償責任。什麼是平常郵件,也就是用戶平時郵寄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報刊等大都屬於所謂的”平常郵件”。這種郵件涉及千家萬戶,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特別是弱勢群體,如貧困者根本無力經常性支付高價掛號資費。然而,國家法律卻欺強淩弱,強制性規定:”平常郵件”丟了倒楣。既然郵局對此不負責任,那麼這些郵件的郵發狀況很大程度上就完全取決於郵政企業及其郵遞人員的原意與否。郵件用戶不能查詢,不能索賠。這在本質上就否定了消費者對企業的監督與制約的權利。由此以來,郵政丟了不能查找,不能索賠已成為法律維護的特權,那些平常郵件被當廢品賣反能為郵政企業或個人創收穫利,豈不就順理成章了嗎?正是當今中國這種國家郵政專營的壟斷體制,才可以借助於”丟了不賠”的霸王條款,如此欺負公民,侵犯人權。

近年來,中國大陸郵政資費一漲再漲,一封平信的郵資從幾分到幾角再到現在的一元多,接連翻了十幾倍,人們日常生活離不開通信,平信累積的資費已是一個不少的數目。雖然相對於掛號信、特快專遞等郵政服務,平信的收費仍要算低的,但低廉畢竟不是免費,那怕是消費者付出了一分錢,也是在用這一分錢購買一種服務。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是受國家憲法、民法,現在更加入了物權法的平等保護。憑什麼中國郵政就可以置身法律之外,如此蔑視公民權利與合法財產?為什麼公民個人郵寄的合法郵件,就毫無法律保障呢?

再以網上披露的《縣域經濟論壇》郵件大量丟失為例。該論壇為不斷丟失郵件,特此開闢了一個專欄,向讀者詢問郵件丟失的情況。這個論壇的負責人說,他們每個月至少要丟失20份。記得前年3月31日《工人日報》有篇題為《烏市一市民狀告郵局:平信不能丟了白丟》的報導,說的是”家住烏魯木齊市友好南路的馬女士日前因兩封平信的丟失跟郵局較起了真”,馬女士”要將郵局告上法庭,討一個公道。”這篇報導中還引用律師意見:”從合理性來說,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的制定,都應該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郵局得到了享受寄件人郵資的權利,就應當盡到將郵件傳遞給收件人的義務。如果確實因為郵局的原因沒有履行傳遞義務,又沒有相應的賠償規定,致使權利與義務發生不對等,對客戶來說顯然是有失公正的。當然,這需要有前置條件,即能證明客戶與郵局之間確實發生了業務關係及存在丟失這個結果。從郵局方面來說,雖然平信的傳遞不同於有據郵件,但郵局具有經營自主權,一旦出現問題,不承擔責任是說不過去的。貼了郵票就是一種委託,哪有有償委託只收郵資,而不負任何責任的?這顯然對用戶是非常不公平的。說到底,這種國家郵政與客戶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現實,是由中國社會”官本位””輕民權”的整體國家意識造成的。

現在我們再來分析第二種原因,即郵件被”有關部門”查扣。毋庸諱言,在中國大陸異見人士的郵件被”有關部門”非法檢查、扣押已是見怪不怪的事情,大家都有這樣的經歷。這類侵犯人權的事情較之把他們送進監獄的強度要輕得多,所以也多不為媒體所關注。應該說這個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有關部門”。但對國家郵政來說,應有義務向用戶做出合法、合理的交代,也即有個說法。因為用戶面對的是郵政,而”有關部門”一貫是躲在幕後的。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5條規定,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第7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負有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件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業務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動。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郵件在運輸、傳遞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第8條又規定,”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檢查、扣留郵件,凍結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依法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出具相應的檢查、扣留、凍結通知書,並開列郵件、匯款、儲蓄存款的具體節目,辦理檢查、扣留、凍結手續後,由郵政企業指派專人負責揀出,逐件登記後辦理交接手續;對於不需要繼續檢查、扣留、凍結或者查明與案件無關的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郵件、匯款、儲蓄存款在檢查、扣留、凍結期間造成丟失、損毀的,由相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負責賠償。”由此可見,這類檢查、扣留、凍結應是依法有據的。郵政部門完全可以言之有據,正大光明地向用戶做出交待,將躲在幕後的那只手推上前臺,與當事人直面。而決不能以所謂”原因無法查清楚”等說詞推卸責任。否則”黑鍋”就只能由自己來背。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擅自檢查、扣押信件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犯。

以上分析可見,兩種情況無論屬哪一種,國家郵政都撇不開責任。郵政在長達三四個月之久不向用戶送達任何郵件,這不僅屬嚴重違反憲法行為,且已對當事人構成了實際上的權益侵害。

轉自《新世紀》(//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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