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其豪、何瑞玲/北縣報導〕擅闖特色建築物拍照,究竟違不違法?法界人士指出,偶像劇裡的場景,如為私人產物,屋主當然可以主張權利,例如要求付費准許入內拍照等,如果偶像劇迷擅自闖進,就觸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屋主可依刑法第306條提出刑事訴訟。
法界人士說,建築物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在國內屬於前衛的法律觀念。德國判例中,將特色建築物視為藝術創作,可主張權利的除了建物所有人,還可能是建築師,所以複製外觀,蓋一棟大同小異的建物也可能吃上官司,但在國內若依著作權法相繩,是否會在法院被接受仍有爭議。
劇迷如果是在戶外取景,並印製成商品在網路上販售,並未對屋主構成侵權行為,也無商標權問題。
若是未經同意擅入拍照,須視個案而定,深究店家沒有標示禁止、營業時間、門禁管理,當事人是否有犯意,若明知故犯,則構成侵權行為,至於照片是否有商業用途,僅是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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